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條例
(2012年2月28日修訂)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主辦的國家級文學獎,旨在體現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推動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發展和各民族文學的交流融合,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
一、指導思想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選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要求,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堅持導向性、公正性、權威性,努力推出體現民族文化多樣性、反映我國各少數民族精神風貌的優秀作品。
二、獎項設置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設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詩歌獎、散文獎、報告文學獎、翻譯獎。
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詩歌獎、散文獎和報告文學獎為作品獎,獲獎作品各項均不超過5部。翻譯獎為個人成就獎,獲獎者不超過10名,其中由少數民族文字翻譯為漢文者、由漢文翻譯為少數民族文字者均不超過5名。
三、評選范圍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凡評選年限內在中國大陸地區首次公開出版、少數民族作者用漢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符合評選體裁要求的作品,均可參評。
作品獎評選體裁為長篇小說、中短篇小說(含小小說)、詩歌(含散文詩)、散文(含雜文)、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
結集參評的作品,出版年月前4年內創作的作品須占全書字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參評。多卷本作品應以全書參評。
評選年限內出版中國當代文學漢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翻譯作品的譯者,不限民族,均可參加翻譯獎評選。
四、評選標準
堅持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民族團結、社會進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用誠實勞動爭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對于深刻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反映各民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新生活和新變化、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作品,尤應予以關注。提倡題材、風格、流派的多樣化,重視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中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各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借鑒外國優秀文化成果基礎上的探索和創新。鼓勵少數民族母語文學創作。扶持人口較少民族文學創作。
翻譯獎獲獎者應為貢獻突出、成果顯著的翻譯家。
五、評選機構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下,由評獎委員會負責。
評獎委員會委員應為關注和了解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狀況的作家、評論家、翻譯家及文學組織工作者,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評獎委員會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其中部分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直接聘請;部分委員經各民族自治區、各少數民族聚居省份作家協會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作家協會推薦,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
評獎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承擔具體事務工作。
六、評獎程序
1、參評作品和譯者的推薦
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 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和各相關出版社向評獎辦公室推薦參評作品和譯者。
符合參評條件的作者和譯者可向上述單位提出參評要求。評獎辦公室不接受個人申報。
參評目錄和名單經審核后公示。如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評獎辦公室有權取消其參評資格。
2、產生初選作品和譯者
評獎委員會在廣泛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選出初選作品和譯者,作品獎原則上各項均不超過15部,翻譯獎原則上不超過20名。
初選目錄和名單向社會公示。
3、產生獲獎作品和獲獎者
評獎委員會在對初選作品和譯者進行閱讀、討論的基礎上實名投票,以不少于評委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產生獲獎結果。
4、評獎細則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定。
5、評獎揭曉和頒獎
評獎結果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定后統一發布。舉行頒獎大會,公布評語,向獲獎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七、評獎紀律
1、嚴禁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委員、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有違反,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參評者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
2、評獎委員會委員以及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如系參評者,或系參評作品責任編輯、參評者親屬、參評作品出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回避。有關人員可選擇退出相關機構,或參評者退出評選。
3、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專門的紀律監察組監督評選過程。
八、評獎經費
1、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籌措。
2、歡迎企業、團體、個人予以贊助。
九、附則
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制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