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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報》2015年12月14日登載一篇張德明先生寫的文章《新詩之美》,文章很好,有不少好的觀點。但文中說:“白話新詩有一個別稱,就是‘自 由詩’,自由自在,不拘一格地表達詩人對宇宙人生的觀察、思考與理解,是這種文體的書寫優勢。”說新詩可以自由自在地表達詩人的觀點,這沒錯。但說“自由 詩”是新詩的一個別稱,那就在新詩和自由詩之間劃了一個等號。可以這樣嗎?
朱湘的《采蓮曲》、徐志摩的《再別康橋》、聞一多的《死水》、馮至的《十四行系》,都是白話新詩,誰都不否定。但這些詩是自由詩嗎?恐怕不是。
如果把新詩的形式分類,可以有自由詩和現代格律詩(也叫新格律詩)兩種,也可以加一種,叫現代半格律詩,是介乎自由詩和現代格律詩之間的一種形 式。其所以稱之為現代格律詩,是為了區別于古典格律詩(也就是文言格律詩,包括律詩、絕句、排律等)。其實古風也有格律,只是比較寬松而已。
可見,自由詩是新詩的一種,而非它的全部。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
大詩人艾青的詩,如《大堰河——我的保姆》《我愛這土地》《吹號者》《火把》等,都是自由詩。田間的《假如我們不去打仗》是自由詩,牛漢的《華 南虎》《悼念一棵楓樹》是自由詩,綠原的《給天真的樂觀主義者們》是自由詩。由于這些詩影響大,于是有人就以偏概全,在新詩和自由詩之間劃了等號。
張德明先生談新詩之美,說“自由更重要的是要有‘內在的、精神性的自由’”。這說法正確。但“自由詩”這個名稱原本不是指內容,而是指形式。它 源于19世紀美國的大詩人惠特曼,他的詩稱作free verse(英文),或vers libre(法文),“自由詩”這個名稱就是從上述外文譯過來的。惠特曼的詩的特點就是打破歐洲傳統詩的格律,放手寫詩,他的詩一空依傍,自鑄偉辭,汪洋 恣肆,激蕩澎湃。但并不是分行散文,而是自有內在的節律。惠特曼的自由詩在歐美流行時,歐美的許多詩人仍在寫格律詩(regular verse)。當然同時也有許多人步惠特曼的后塵,寫自由詩。自由詩也許已占領詩壇的半壁江山,但沒有形成歐美詩壇的一統天下。當時如此,現在依然如此。 盡管T.S。艾略特的自由詩風靡歐美,而羅伯特·佛羅斯特的格律詩依然家喻戶曉。上世紀80年代我訪美時,發現美國知識分子家庭的書架上都有佛羅斯特的詩 集,即從一方面說明了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