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主辦的國家級文學獎,旨在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增進各民族文學工作者的交往交流交融,弘揚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發展。
一、指導思想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努力推出體現民族文化多樣性、反映中國各少數民族精神風貌的優秀作品。
二、獎項設置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設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獎、翻譯獎。
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和散文獎為作品獎,獲獎作品各項均不超過5部。翻譯獎為個人成就獎,獲獎者不超過5名。
三、評獎范圍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凡少數民族作者用漢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創作、評選年限內在中國大陸地區首次成書出版、符合評選體例要求的作品,均可參評作品獎。
作品獎須以成書形式參評,體裁為長篇小說、中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散文詩)、散文(含雜文)。
結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作的作品須占全書字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參評。多卷本作品應以全書參評。
評選年限內出版中國當代文學漢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翻譯作品的譯者,不限民族,均可參評翻譯獎。
四、評獎標準
堅持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民族團結、社會進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導用誠實勞動爭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對于深刻表現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書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作品,尤應予以關注。鼓勵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注重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中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各少數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借鑒外國優秀文化成果基礎上的探索和創新。鼓勵少數民族文字文學創作。扶持人口較少民族文學創作。
翻譯獎獲獎者應為貢獻突出、成果顯著的翻譯家。
五、評獎機構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下,由評獎委員會負責。
評獎委員會委員應為關注和了解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狀況的作家、評論家、翻譯家及文學組織工作者,均以個人身份參與評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評獎委員會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其中部分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直接聘請;部分委員經各民族自治區、部分省和直轄市作家協會、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作家協會推薦,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
評獎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承擔具體事務工作。
六、評獎程序
1、參評作品和譯者的推薦與審核
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相關出版社向評獎辦公室推薦參評作品和譯者。具體參評條件和要求以評獎辦公室公告為準。
符合條件的作者和譯者可向上述單位提出參評要求。評獎辦公室不接受個人申報。
參評目錄和名單經評獎辦公室審核后公示。如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評獎辦公室有權取消其參評資格。
2、評選和產生獲獎作品
評選實行票決制。評獎細則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訂。
評獎委員會在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選出初選作品和譯者,初選作品各項不超過15部,初選譯者不超過15名。在初選作品和譯者中以不少于評委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選出獲獎作品和譯者。
初選目錄和名單向社會公示。
投票實行實名制。自初選作品和譯者中選出獲獎作品和譯者的投票、計票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進行。
3、評獎揭曉和頒獎
評獎結果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定后統一發布。舉行頒獎大會,公布授獎辭,向獲獎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七、評獎紀律
1、嚴禁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成員、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須自覺遵守本條例和評獎細則規定的評獎紀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有違反,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參評者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
2、評獎委員會成員以及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如系參評者,或參評作品的責任編輯、參評者或責任編輯的親屬、參評作品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回避。有關人員須退出相關機構,或參評者退出評選。
3、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專門的紀律監察組監督評選過程。
八、評獎經費
評獎經費由中國作家協會負責籌措。
九、附則
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負責制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