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內圣”與“外王”的統(tǒng)一
漢承秦制,既繼承秦成功的經驗,也吸取了秦失敗的教訓。西漢初期采用黃老“無為而治”的治國方略,實行輕徭薄賦緩刑的政策,恢復了被戰(zhàn)爭破壞的生產力,緩和了社會矛盾。文景之時,國強民富,史書載“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一幅盛世景象,史稱“文景之治”。到了漢武帝時,依靠黃老思想治理國家已不能解決時代出現的新問題。有鑒于此,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學”為基礎,融合陰陽、黃老、法家等諸家思想,將傳統(tǒng)的倫理觀念與國家戰(zhàn)略相結合,致力于“內圣”與“外王”的統(tǒng)一、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tǒng)一,其思想主要集中于《春秋繁露》一書中,對兩漢政治產生了深遠影響。
“天”的系統(tǒng)
在中國傳統(tǒng)倫理思想中,“天”是萬物化生的本源,也是宇宙(包括人類)意義的終極依據。“天地者,萬物之本,先祖之所出也。廣大無極,其德昭明,歷年眾多,永永無疆。”“天”的神圣性,使人道效法天道,天道與人道貫通成為自遠古以來中國思想的基本模式。董仲舒亦不例外。以尊天為核心,董仲舒建構了“天人相類”“天人感應”“法天而治”的思想體系。
天人相類。董仲舒認為,人是由“天”創(chuàng)生的,《為人者天》曰:“為生不能為人,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人的形體、哀樂喜怒皆與天相副。“人有三百六十節(jié),偶天之數也;形體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聰明,日月之象也;體有空竅理脈,川谷之象也;心有哀樂喜怒,神氣之類也;觀人之體,一何高物之甚,而類于天也。”最終,他得出“以類合之,天人一也”的結論,即按類別區(qū)分,“天”與人是同類的。
天人感應。這是中國哲學中關于天人關系的一種唯心主義學說。古人認為天能影響人事、預示災祥,人的行為也能感應上天。 在答漢武帝策問的“天人三策”與《春秋繁露》諸多篇章中,董仲舒以自然界中同類感應的現象,通過類推方法,指出天人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相互感應——上天能干預人事,人事也能影響上天。這種思想具有濃烈的迷信色彩,但是,其在限制統(tǒng)治者無限的權力、保證古代華夏國家的長治久安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法天而治。法天而治源遠流長。《論語·泰伯》曰:“唯天為大,唯堯則之。”董仲舒系統(tǒng)化、理論化中國傳統(tǒng)“法天而治”思想。一方面,治國應溯源于“天”,“天”是人世間的主宰。《郊義》曰,“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另一方面,他又把人世間的道德價值賦予上天,為國家戰(zhàn)略確立了價值淵源。《基義》曰:“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是故仁義制度之數,盡取之天……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這樣,董仲舒把戰(zhàn)略與倫理都統(tǒng)攝于“天”的系統(tǒng)之中,再造“天”的權威,將內圣、外王理論重新納入“天”的主宰之下,實現了戰(zhàn)略與倫理的同構,為漢代國家治理奠定了理論基礎。
“德”的范疇
面對封國諸侯叛亂、禮制混亂的社會局面,董仲舒繼承和發(fā)展了“尊君”的思想,把君主作為倫理主體。同時,他又通過“天”對君主進行約束和限制。這主要體現在對君主德行的要求上。
仁。“仁”是中國傳統(tǒng)倫理思想中的重要范疇。《仁義法》中說,“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董仲舒指出仁的法則不是愛惜自我、而是愛護他人,具體來說就是愛民。有仁德的君主,會愛護百姓、恩及四方,甚至對于鳥獸昆蟲都會加以愛護。《俞序》曰:“愛人之大者,莫大于思患而豫防之,故蔡得意于吳,魯得意于齊,而《春秋》皆不告……不愛民之漸,乃至于死亡,故言楚靈王、晉厲公生弒于位,不仁之所致也。”有仁德的君主,會因為愛護百姓而為之計深遠,防微杜漸。
義。《仁義法》曰,“義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雖能正人,弗予為義”。“義”在于端正自我,而不在于端正他人;倘若連自己都不能端正,縱然能端正他人,也不能稱之為“義”。楚靈王討伐了叛賊、齊桓公治了袁濤涂的罪,《春秋》卻不說他們合于“義”,這是因為他們雖然能端正他人,卻未能端正自我。君主的“義”主要體現在貴微重始、戒驕戒奢。《立元神》曰,“君人者,國之元,發(fā)言動作,萬物之樞機。樞機之發(fā),榮辱之端也。失之豪厘,駟不及追。故為人君者,謹本詳始,敬小慎微”。君主是國家之根本,其一言一行,都會對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作為君主,更應謹言慎行,注重自我修養(yǎng)。
智。“智”是董仲舒?zhèn)惱硭枷氲闹匾懂牎>哂小爸恰钡木鳎粌H能發(fā)現事物的苗頭,還能把禍患消滅于尚未成形之時。如《仁義法》所言:“然則觀物之動,而先覺其萌,絕亂塞害于將然而未形之時,《春秋》之志也,其明至矣。”魯僖公一直等到敵兵到來時,才去應戰(zhàn),《春秋》對此是不加以稱贊的;而魯莊公在敵兵未來之時就主動出擊,《春秋》稱贊他,這是因為他憂慮長遠、仁愛之心能施及遠方。《必仁且智》曰,“莫急于智……不智而辯慧獧給,則迷而乘良馬也”。智者能預見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在作決策前,以智慧謀劃并駕馭事物發(fā)展方向。
“王”的倫理
鑒于秦失其鹿的教訓,西漢立國之初,有識之士就意識到仁義道德在守天下中的重要性。《史記·酈生陸賈列傳》曰:“居馬上得之,寧可以馬上治之乎?……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義、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賈誼在《過秦論》中說:“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董仲舒則進一步凸顯了仁義道德在國家戰(zhàn)略中的工具價值,提出了實現“外王”的具體倫理策略。
以和治國。“和平、和睦、和諧是中華文明五千多年來一直傳承的理念。”《論語·學而》中“禮之用,和為貴”,《孟子·公孫丑下》中“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是儒家基本信念。董仲舒繼承和發(fā)展了儒家傳統(tǒng)“和”思想,提出了“德莫大于和”的思想,并把“和”作為基本的治國戰(zhàn)略。如《循天之道》曰,“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楚莊王》曰,“緣天下之所新樂而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興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虛作樂”。面對西漢初期社會不穩(wěn)的局面,董仲舒主張以“和”維系社會的穩(wěn)定。如《為人者天》曰:“政有三端:父子不親,則致其愛慈;大臣不和,則敬順其禮;百姓不安,則力其孝弟。”“以和治國”表現為以文德優(yōu)先的戰(zhàn)略。中國古代實施的是“宣德化而柔遠人”的“德化”外交,武力的使用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往往是作為最后的手段加以使用的。董仲舒在《竹林》中指出:“考意而觀指,則春秋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驅民而殘賊之;其所好者,設而勿用,仁義以服之也。”應用修文德的方式,使四方來朝,協(xié)和萬邦。
德主刑輔。鑒于秦重刑輕德的惡果和漢初的社會狀況,董仲舒提出以德教為主、刑罰為輔的理念,并用形而上陰陽之道對此加以論證。《天道無二》曰,“天之任陽不任陰,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陽出而前,陰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見矣。陽出而積于夏,任德以歲事也;陰出而積于冬,錯刑于空處也”。董仲舒在主張以“德教”為主的同時,并沒有否認刑罰的作用。在他看來,德教和刑罰就如同春夏秋冬一樣,不可或缺。針對“德主刑輔”的理念,董仲舒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方法。第一,立大學以教于國,設庠序以化于邑。進行廣泛的道德宣傳,來達到教化百姓、移風易俗的功效。第二,主張輕刑慎罰,減少刑罰的施用比例。第三,《春秋》決獄,即以《春秋》作為審判案件依據,以犯罪者“心志”來判斷其有罪與否,以及罪行輕重程度。
重義輕利。義利之辨是中國倫理思想史上的核心問題之一。“重義輕利”是先秦儒家主流價值觀,董仲舒“義利觀”與此一脈相承。董仲舒“義利觀”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利以養(yǎng)其體,義以養(yǎng)其心;心不得義不能樂,體不得利不能安”,“義”與“利”皆不可或缺,推崇義利“兩養(yǎng)”。其二,“義之養(yǎng)生人大于利”,強調重義輕利。
內圣外王之道是儒家治國安邦、安身立命之道。孔子開啟了儒家內圣外王之道的先路,孟子和荀子分別從內圣和外王兩個方向發(fā)展了孔子思想。董仲舒創(chuàng)造性地發(fā)展了內圣外王理念,拓展了孟子的內圣之道,深化了荀子的外王思想,統(tǒng)一于天道系統(tǒng)之下,為內圣外王之道的實現創(chuàng)建了切實的通道。《春秋繁露》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學說,構成了董仲舒的哲學體系,雖因古人的認知邊界有其深刻的歷史局限性,但也對中國傳統(tǒng)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此,儒學開始成為官方哲學,并延續(xù)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