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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翻譯作品出版傳播需重視版權問題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 張洪波   2022年04月21日16:15
    關鍵詞:翻譯作品 版權

    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2020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引進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版權14185項。可見,翻譯圖書在圖書市場占有一定比重。翻譯圖書對豐富我國圖書市場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著作權法》頒布實施30多年,翻譯圖書在出版傳播過程中,經常出現侵犯版權、違反合同約定等亂象,如未經原著作者、譯者許可,擅自出版,擅自修改作品標題和內容;履約缺乏誠信,拖欠結算版稅;剽竊他人譯作,虛構譯者;權屬糾紛;擅自制作傳播有聲書、電子書等。

    出版翻譯作品需獲譯者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和死后50年,很多世界經典文學名著作者去世已滿50年,但若是出版譯作,出版時需要獲得譯者(如果譯者去世未滿50年)或繼承人授權,簽署合同,依照合同約定結算版稅或支付翻譯費。

    王干卿是我國意大利語翻譯家,他翻譯的世界名著《愛的教育》自2001年列入教育部指定“中小學語文新課標課外閱讀書目”以來備受青少年喜愛。但是,王干卿長期遭受《愛的教育》侵權之困。從2003年開始,他與多家出版單位、書店對簿公堂,打了40多場官司,均和解或勝訴。對王干卿版《愛的教育》的侵權有很多種形式: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擅自出版;改寫、篡改;直接照搬、抄襲剽竊、署他人姓名;擅自出版注音版;一些電商平臺銷售價格超低的疑似盜版書;有的版本不但沒有獲得其授權,還被冠以名家主編或推薦,為其侵權“背書”。大多數侵權情況屬于出版單位與文化公司合作,出版單位、文化公司對其訴求互相推諉,有的訴訟耗時兩三年才結案,判賠標準也不高,王干卿“單槍匹馬”維權之艱難可想而知。

    中國社科院外國文學研究所俄蘇文學專家王景生曾經翻譯了托爾斯泰的《復活》,某出版社編輯去看望他時,留下了一份圖書出版格式合同。合同中雖載明了基本稿酬標準等信息,但譯者并未同意該稿酬標準,未與其簽署合同,后來該出版社出版了該譯稿。當譯者找上門時,該編輯竟然以譯者不反對就是默認同意合同是出版界行規的理由為侵權行為辯解。最后,經文著協調解,該社按照當時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的倍數向譯者進行了賠償。

    還有某出版社出版外國文學作品選讀系列圖書,選用了中國社科院外文所多位譯者曾經在報刊公開發表的翻譯作品。譯者發現被侵權后委托文著協與該出版社交涉,最后雙方達成和解,出版社向譯者支付了賠償金。

    出版單位、文化公司未經譯者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如錢鐘書、楊絳有遺囑執行人)許可,匯編、出版、改寫、改編、編譯、制作傳播有聲書、電子書等,都屬于侵犯譯者權益的行為,應當停止侵權、下架侵權圖書、賠償經濟損失甚至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

    剽竊、篡改譯作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王干卿曾經向有關部門反映,某出版社2016年出版了一套國內外經典名著叢書(300種),其中國內原著180種都有署名,而國外名著120種只保留了作者的名字,刪掉了譯者姓名,或用了假名字。任溶溶翻譯的《洋蔥頭歷險記》、葉君健翻譯的《安徒生童話》、夏丏尊翻譯的《愛的教育》也難逃厄運,被某些出版單位冠以他人姓名出版。攫取他人翻譯成果,不給譯者署名,應當屬于故意侵權。

    《哈利·波特》系列圖書譯者馬愛農曾經翻譯過《綠山墻的安妮》。某出版社出版的署他人姓名的版本剽竊了她的譯本內容高達97%,于是她起訴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和發行權。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侵權事實存在,依法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譯林出版社首任社長李景端還組織文潔若、屠岸等百名翻譯家聯名聲援馬愛農維權,在社會上產生很大反響。著名翻譯家傅惟慈的家人也曾向文著協反映,有多個出版社出版的《月亮和六便士》抄襲了傅惟慈翻譯的版本。

    對翻譯作品的書名和內容篡改、剽竊,除了侵犯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外,也侵犯譯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侵權人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對他人譯作的“巧取豪奪”,往往給譯者的信譽、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也敗壞了社會風氣,僅僅經濟賠償和書面道歉是不夠的,譯者或繼承人有權要求原告在有關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停止侵權,不再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并下架、召回、銷毀侵權圖書等。

    翻譯出版外國作品需守法

    在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華文化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各個出版社競相輸出版權,但要事先獲得作家授權,避免造成侵權。懸疑小說作家蔡駿的《詛咒》和《病毒》、兒童文學作家葛翠琳的作品都曾經由于出版方未經其授權擅自向海外輸出版權而產生版權糾紛。

    上世紀80年代,保加利亞科學院院士瓦西列夫的名著《情愛論》由三聯書店翻譯出版后暢銷多年。2000年前后,有出版社計劃出版該書,某版權代理公司竟然聲稱該書原著作者瓦西列夫和趙永穆等3位譯者均已去世,無法聯系,只能代轉稿酬。實際上,當時原著作者和3位譯者均健在。此外,出版社不提供銷售報告、拖欠版稅的行為涉及履約誠信問題,也容易因此陷入糾紛。

    國內出版社在引進海外版權后,往往要委托譯者進行翻譯。通常情況下,雙方要在委托翻譯合同中明確中文譯本的版權歸屬。出版社從購買版權支付版稅角度,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內,中文譯本版權歸其所有,具有正當性。出版社按照合同約定,向譯者支付翻譯費或版稅后,可以自由行使中文譯本版權,包括出版注音版、有聲書、電子書等。

    但是,如果委托翻譯合同對中文譯本版權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中文譯本版權應當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歸屬受托人——譯者。

    比如,甲出版社引進兩本哈佛大學商學院經管類圖書,出版了中英文對照版,委托翻譯合同約定中文譯本版權歸譯者。但是甲方在版權引進合同到期后,未經譯者同意,擅自將譯本版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乙出版社兩年期間10余次加印,版權頁清晰表明了印次。譯者發現被侵權后與兩家出版社交涉,兩家出版社均承認侵權事實,但不提供書刊委印單,后經文著協調解,甲出版社將轉讓費交給譯者,乙出版社按照國家規定稿酬上限的倍數做了賠償。

    當然,雙方也可以通過委托翻譯合同約定中文譯本版權由雙方共有。無論哪種情況,委托翻譯合同都應當符合《民法典》《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約定清楚。

    引進圖書有時還需要進行重大選題備案,這往往涉及原著作者的修改權,處理不當,容易產生版權糾紛。

    在童書市場上,很多公版外國文學名著沒有譯者署名,甚至不標注外國原著作者,其往往直接被冠以“某某”編譯、譯寫、選編、改寫、縮寫、縮編、改編、主編。對公版作品譯者不署名、署名不當,會侵犯署名權。

    翻譯大家朱生豪于1944年去世,夏丏尊于1946年去世,其作品自1995年和1997年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使用都無需獲得后人授權,也無需付酬。對其譯本的抄襲剽竊、改頭換面,雖不能追究侵犯其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的責任,但是其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精神權利(即人身權),永遠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譯者后人可以為其維護精神權利。

    2020年8月,有網友爆料,某出版社出版、“麥芒”翻譯的《莎士比亞悲劇集》涉嫌抄襲,多段文字與翻譯家朱生豪的譯本雷同。該出版社出版、“麥芒”翻譯的圖書多達20余種,包括《飄》《十日談》《茶花女》《了不起的蓋茨比》等世界名著,涉及兒童文學、古典文學、現代文學、社會科學等多個類別。有網友猜測,“麥芒”是一個盜版團隊或機器翻譯。

    出版單位出版翻譯作品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外,出版傳播版權作品應當遵守“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頒布,2020年修正)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出版單位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出版單位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出版單位在與文化公司合作前,應當對譯者授權文件、授權鏈條進行嚴格審查,避免文化公司假冒譯者簽名、偽造譯者授權書、虛構譯者、拼湊譯文等現象發生。出版單位與文化公司的合作合同中應要求文化公司保證擁有譯者授權,有擔保條款,出版單位侵權對譯者進行賠償后,可以就自己因為賠償譯者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向文化公司追償。

    另外,出版單位被訴侵權后,應當積極應對,可以根據譯者的實際損失、自己的違法所得、譯者同一作品或同類作品正常授權許可的付酬標準,并結合圖書銷售情況,根據律師或專業機構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尋求與譯者和解。態度誠懇,積極應對,快速處理,也可能讓壞事變好事,譯者諒解后,也可能與出版單位繼續合作。

    如果出版單位就同一種書多次侵權、重復侵權、侵權出版多個版本,故意推諉扯皮,怠于處理譯者的合理合法訴求,容易造成故意侵權導致情節嚴重,給譯者向法院主張懲罰性賠償創造條件。譯者有權按照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著作權法》和2021年3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主張懲罰性賠償,即按照譯者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譯者權利使用費的2—5倍索賠。另外,在確定出版單位的違法所得時,譯者可以按照新修改《著作權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后,請求法院責令出版單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情況,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翻譯作品入選教材和教輔的法律規定不同,出版社的法定義務也不同。教材選用譯文屬于“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出版社應當將譯文稿酬交由法定機構——文著協向譯者轉付,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義務。而教輔選用譯文應當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版權保護原則,需要事先獲得譯者的授權并支付稿酬,才能出版,否則構成侵權。

    出版單位與譯者簽署圖書出版合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的平等、公平、誠信、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約定清楚。面對給譯者造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條款,譯者有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傅雷家書》作者傅雷1966年去世,到2016年12月31日去世滿5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作品屬于公版。有關《傅雷家書》的多起版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出版方被訴侵犯版權的原因主要是樓適夷的代序、傅敏和傅聰書信與書信中文譯文被出版方誤以為與傅雷作品一起進入公有領域,但實際上這些內容都還在版權保護期內,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一例子提醒出版單位要仔細分析每篇文章的權屬如何。

    另外,在出版傳播翻譯作品過程中,由于出版單位法律意識不強,把關不嚴,出現譯者姓名與已有翻譯家姓名相仿相似,甚至是故意“搭車”、攀附名家的現象,容易違反市場競爭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對翻譯家和原出版單位構成不正當競爭,也要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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