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復譯著對魯迅“執中”之道的影響
摘要:早期的魯迅在研讀嚴復譯著、接受西學的過程中,曾融合培根的“歸納法”和笛卡爾的“演繹法”,以“執中”之道為其學理意識與邏輯判斷之主旨。這體現在魯迅論析科學與人文、創新與復古、物質與精神、眾數與個人、功利與審美諸問題中。魯迅所主張的“執中”之道,多在形上的理論理性,即學理意識范疇中使用;而他所批判的“中庸”之道,多與實踐理性相關聯,涉及社會意識形態等問題,二者有所區別。
關鍵詞:魯迅 嚴復 思維邏輯 “執中”之道 中庸之道
魯迅給人留下的一般印象多半是偏激、執拗,但深入研究就會發現,早期魯迅的學理意識與學術判斷卻并非如此。他在研讀嚴復譯著、接受西學的過程中,曾提出過“執中”之道。這一觀念在他1907—1908年間發表的《人之歷史》《科學史教篇》《文化偏至論》《摩羅詩力說》《破惡聲論》等文章中有較為明顯的展露。在魯迅研究中補上這一筆,可還先生完整、立體之貌。
一
魯迅對他那一時期的學人敬佩的不多,但對嚴復卻頗為贊賞,“佩服嚴又陵究竟是‘做’過赫胥黎《天演論》的,的確與眾不同:是一個十九世紀末年中國感覺銳敏的人。”提及他與嚴復的緣分,腦中首先閃出的就是魯迅《瑣記》中所描述的畫面,18歲的他在南京礦路學堂讀書,“一有閑空,就照例地吃侉餅,花生米,辣椒,看《天演論》”。曹聚仁談過:“魯迅也說他的世界觀,就是赫胥黎替他開拓出來的。那是從‘洋鬼子’一變而為‘洋大人’的世代,優勝劣敗的自然律太可怕了。”不妨領略一下魯迅讀該書時的第一感覺:
哦!原來世界上竟還有一個赫胥黎坐在書房里那么想,而且想得那么新鮮?一口氣讀下去,“物競”“天擇”也出來了,蘇格拉第,柏拉圖也出來了,斯多噶也出來了。
若用愛不釋手、豁然開朗二詞來形容當時之情境,一點也不為過。《天演論》在年輕的魯迅眼前展開了一個嶄新的世界,標示了獨步千古的大師。所以曹聚仁的那句話應該是可信的,早期魯迅的世界觀在質上的拓展,始自赫胥黎。嚴復—《天演論》—赫胥黎—魯迅,就這樣形成了邏輯與學理上的貫連。
學理,為科學上的原理或法則。嚴復在《譯〈天演論〉自序》中寫道:“古之人殫畢生之精力,以從事于一學,當其有得,藏之一心,則為理;動之口舌,著之簡策,則為詞,固皆有其所以得此理之由,亦有其所以載焉以傳之故。”在他的心目中,學理頗為神圣,它是學者以畢生之精力,殫思極慮于某一學科,潛心所悟而得到的,再以語詞為載體而傳示于世。
嚴復認為,學理上最重要的是思維邏輯方法問題,它是“即物窮理之最要途術也”。此“途術”有二:“及觀西人名學,則見其于格物致知之事,有內籀之術焉,有外籀之術焉。內籀云者,察其曲而知其全者也,執其微以會其通者也;外籀云者,據公理以斷眾事者也,設定數以逆未然者也。”嚴復指出,西方的邏輯學,在格物窮理、求得知識方面有兩大方法,即“內籀”與“外籀”。而且從根本上看,這兩種方法不只是為學之人所獨用的,而是世間每個人自生命認知起始,就不由自主地運用之。
其一,“內籀”方法,嚴復又稱之為“內導”,“內導者,合異事而觀其同,而得其公例”。人在認知時,先要考察個別事物背后之理,把握其微妙之處,從個別的“異事”綜合、歸納,得出“同”,即一般之公例,此即英國哲學家培根倡導的“歸納法”。嚴復為了使深奧的道理能通曉述之,舉以淺白之例:有一小兒,原不知火,手初次接觸被燙,足再次接觸又被燙,如此再三,于是他就得出“火能燙人”之“公例”。其二,“外籀”方法,嚴復又稱之為“外導”,根據公理推演,以判斷眾多個別案例。如從上述已得出的“火能燙人”之“公例”,去驗證之,人果然燙傷,印證次數愈多,此“公例”之理愈堅確。“其所以舉火傷物者,即是外導術”,亦即法國哲學家笛卡爾所倡導的“演繹法”,即“設定數以逆未然”,從一般之公理,演繹、推導得出個別。
嚴復還以此思維邏輯來反觀中國的古籍經典:“考道之士,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證諸吾古人之所傳,乃澄湛精瑩,如寐初覺,其親切有味,較之覘畢為學者,萬萬有加焉。此真治異國語言文字者之至樂也。”研究異國思想文化若求有所得者,可以這歸納與演繹二法作為導引,來反觀、反證本國的古籍經典,定會有豁然渙釋、秀溢目前、如夢初醒之感。例如,嚴復以此兩種西方邏輯來分析《易》與《春秋》,幡然悟覺:司馬遷所謂《易》“本隱而之顯”,是“外籀”,即笛卡爾的演繹法;而《春秋》“推見至隱者”,是“內籀”,即培根的歸納法。
不管是“內籀”,還是“外籀”,“二者即物窮理之最要途術也”,要格物致知,兩種思維方法都是重要的。嚴復這種活用西學,并得出全新結論的實踐,可說是首開中外思維原理的比較方法,對中國思想界是一場巨大的沖擊,不可能不影響到此時正敞開胸襟、接納新知的魯迅。嚴譯《天演論》出版于1898年,9年之后,在日本留學的青年魯迅陸續寫下了《科學史教篇》《文化偏至論》等以文言文為載體的論文,其間明顯地留下了嚴復譯作的思維軌跡,嚴復譯作的學理精義滲透在魯迅論著的深層。
在《科學史教篇》中,魯迅亦論及培根(培庚)的歸納(“內籀”)與笛卡爾(特嘉爾)的演繹(“外籀”)這兩種思維邏輯方法:
顧培庚之時,學風至異,得一二瑣末之事實,輒視為大法之前因,培庚思矯其俗,勢自不得不斥前古懸擬夸大之風,而一偏于內籀,則其不崇外籀之事,固非得已矣。……所述理董自然見象者凡二法:初由經驗而入公論,次更由公論而入新經驗。
魯迅論析到,17世紀之前的經院哲學有“懸擬夸大”之弊端,種種“假相”“懸擬”存在,甚至是以“瑣末之事實”為“前因”作出判斷,其結論往往先于經驗而存在,因此不能認識真理。培根為糾正這一思維方法上的流“俗”,提出認識起源于經驗的歸納(內籀)之說:從自然具象之事物尋得深藏的原理,只有兩種方法,先由經驗歸納出原理,再由原理演繹至新經驗,這是培根的歸納法。魯迅繼續論述:
后斯人幾三十年,有特嘉爾生于法,以數學名,近世哲學之基,亦賴以立。嘗屹然扇尊疑之大潮,信真理之有在,于是專心一志,求基礎于意識,覓方術于數理。……故其哲理,蓋全本外籀而成,擴而用之,即以馭科學,所謂由因入果,非自果導因……
而后,法國數學家笛卡爾出現,確立“我思故我在”的哲學原理。他推崇人的理性,以此為根據作為推理的基點,運用演繹求索真理,從而煽動、引發“懷疑論”之大潮,清算了經院哲學與神學的謬誤。他以人的自我意識為基點,以數理邏輯為方法。也就是說,笛卡爾哲學的唯理論是以一種演繹法(外籀)來駕馭、導控科學,以與生俱來的不證自明的“天賦觀念”為原點,“由因入果”,演繹、推導至個別、具體的結果。
顯然,魯迅對培根(培庚)和笛卡爾(特嘉爾)的評述,對經驗歸納和原理演繹這人類兩大邏輯思維方法的把握,很大成分是來自嚴復的譯著,甚至連所用的核心詞匯,如“內籀”“外籀”等都沿用了嚴復的“定名”。嚴復在尋索恰當的中文詞匯,來為西文概念“定名”的過程中是頗費心機的,他在《譯例言》中談道:“新理踵出,名目紛繁,索之中文,渺不可得,即有牽合,終嫌參差。譯者遇此,獨有自具衡量,即義定名。……此以見定名之難,雖欲避生吞活剝之誚,有不可得者矣。他如物競、天擇、儲能、效實諸名,皆由我始。一名之立,旬月踟躕,我罪我知,是在明哲。”可見他在翻譯中“定名”之難。魯迅對此印象深刻,在30多年后的《“題未定”草》一文中,仍未忘卻嚴復當年之語,頗有同感地引用了上文:“嚴又陵說,‘一名之立,旬月躊躕’,是他的經驗之談,的的確確的。”
但魯迅對歸納、演繹這兩種思維邏輯方法的遵從又與嚴復略有不同。嚴復雖然認為西方學運之昌明,得益于邏輯學甚多,但他受法國孔德實證哲學影響較大,重視認知者的實踐經驗,對客觀外物的判定須經考察、檢驗、證實,如此反復再三,方可萬匯歸一,確立原理。同時,作為向西方竊火的思想先行者,按魯迅所說,“是一個十九世紀末年中國感覺銳敏的人”,嚴復還自覺地擔負起革新中國傳統經學的思維方法的職責。他認為舊有那種從“子曰”“詩云”之“公例大法”出發,進行推導的論析方法,多是以“已得之理”再行推演,就像一桶水倒向另一個桶,此間不可能有新知識產生。因此,中國傳統經學屬于演繹法,其弊病與陳腐,已呈露無遺,以新的科學思維摧毀舊的經學思維,勢在必行。所以,在歸納、演繹這兩種方法中,嚴復更偏向于培根的經驗論與歸納法,他認為西方“二百年學運昌明,則又不得不以柏庚氏之摧陷廓清之功為稱首”,在西方的科技發展過程中,認定培根的經驗歸納法是更重要的科學方法。
魯迅就不同了,他看到若偏執于經驗歸納一方,勢必存在不足之處:“偏倚培庚之內籀,惟于過重經驗”,正確的態度與方法應該是:
若其執中,則偏于培庚之內籀者固非,而篤于特嘉爾之外籀者,亦不云是。二術俱用,真理始昭,而科學之有今日,亦實以有會二術而為之者故。
他主張,不管是歸納或者演繹,兩種方法都有其偏頗和優越之處,只有二術俱用,二者互補,方可使真理顯明,這是科學發展至今所證實的。由此導引,魯迅確立了“執中”的學理意識,并深深地滲透到他此后的思想觀念中。
二
“執中”之道的確立,對立雙方的“二術俱用”,方可昭示真理。由此出發,在早期魯迅著作中看似矛盾的一系列主張,像科學與人文、創新與復古、物質與精神、眾數與個人、功利與審美等問題,從這一角度楔入,就有可能得到較為準確、合理的解答。
1.科學—人文,互不偏倚
在《科學史教篇》中,魯迅一方面高度肯定、頌揚了科學之偉績:“故科學者,神圣之光,照世界者也,可以遏末流而生感動”,把科學提高至人類社會的“本根之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他在文章結尾卻以反向思維為收結,提醒人們不要陷入“唯科學主義”之偏誤:
顧猶有不可忽者,為當防社會入于偏,日趨而之一極,精神漸失,則破滅亦隨之。蓋使舉世惟知識之崇,人生必大歸于枯寂,如是既久,則美上之感情漓,明敏之思想失,所謂科學,亦同趣于無有矣。
20世紀初,唯知識之崇、唯科學是從的社會趨向,形成了主潮,這引起魯迅的警覺:若偏頗地崇奉之,勢必致使人的精神喪失、生命枯寂、美感淺薄、思想呆滯。所以,人類世界需要科學認知與人文精神并行不悖。魯迅舉例:我們不僅需要物理學家牛頓(奈端),還需要詩人莎士比亞(狹斯丕爾);不僅要有科學家波爾,還要有畫家拉斐爾(洛菲芬);既然有哲學家康德,必然會有音樂家貝多芬(培得訶芬);既然有生物學家達爾文,也必然會有文人嘉來勒。這一切的目的在于“致人性于全,不使之偏倚”,這是“今日文明”的要義。魯迅在倡導科學的同時,反向關注人文,為的是使人性完整、全面地發展。他之所以能摒棄“非此即彼”的獨斷思維方式,顯然來自上述所確立的“執中”的學理意識。
2.取今—復古,翕合無間
在《文化偏至論》中,魯迅提出“立人”之要旨,達其標準之“人”應該是這樣的:
明哲之士,必洞達世界之大勢,權衡校量,去其偏頗,得其神明,施之國中,翕合無間。外之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內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脈,取今復古,別立新宗,人生意義,致之深邃,則國人之自覺至,個性張,沙聚之邦,由是轉為人國。人國既建,乃始雄厲無前,屹然獨見于天下……
這是青年魯迅在1907年面對著衰敗得如“沙聚之邦”的中國而寫下的救國之策。但他在精英、明哲之士對古今中外資源的選擇上,強調要“權衡校量,去其偏頗”,在“取今”與“復古”這雙向對立中,牢記“執中”之要則。
“取今”,即汲取外來新的知識,以“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復古”,即傳承內在傳統的精華,以“弗失固有之血脈”。對二者均要“得其神明”,從學理的最高層面吸收之,如此二者融合,立下“新宗”,確立新的人生價值追求,方能使國人理性自覺、個性張揚,方能達到“立人”之標準。
3.物質—靈明,個人—眾數,調整糾偏
《文化偏至論》一文批判了19世紀末葉以來人類文明的兩大偏至:“物質也,眾數也,其道偏至。”魯迅何以能揭示出“唯物質主義”和“托言眾治”這兩個偏至,并提出“掊物質而張靈明,任個人而排眾數”的對策呢?原因也在于他牢牢地把握住“執中”這一學理準繩。
第一個“偏至”——唯物質主義。魯迅揭示其惡果:“人惟客觀之物質世界是趨,而主觀之內面精神,乃舍置不之一省。重其外,放其內,取其質,遺其神,林林眾生,物欲來蔽,社會憔悴,進步以停,于是一切詐偽罪惡,蔑弗乘之而萌,使性靈之光,愈益就于黯淡”。19世紀,誕生了蒸汽機等的科技發明,創造了大量的物質財富,但對物質的占有與享受,激起人類與生俱來的私欲——“唯物質主義”,使人類發展的航向偏離了正道。“物欲”遮蔽了“靈明”,外“質”取代了內“神”,人的旨趣平庸,罪惡滋生,社會憔悴,進步停滯,“唯物極端”,就是“殺精神生活”。
第二個偏至——“托言眾治”。魯迅指出,法國大革命后,“掃蕩門第,平一尊卑,政治之權,主以百姓,平等自由之念,社會民主之思,彌漫于人心。……同是者是,獨是者非,以多數臨天下而暴獨特者”。革命之舉,使平等自由的觀念,社會民主的思想,得以普及高揚;它蕩平出身門第之高下,拉齊身份尊卑之差異,同時把國家政治決策之大權,交由凡庸百姓來主導。但正由于此,處于少數地位的有獨特思想的精英人士,就被多數的平庸的民眾所壓制,甚至被欺暴、剿滅,形成“以多數臨天下而暴獨特”的局面,這樣的社會也就隨之衰敗、淪亡了。
對此兩大偏至,魯迅大聲發出質疑:
理若極于眾庶矣,而眾庶果足以極是非之端也耶?……事若盡于物質矣,而物質果足盡人生之本也耶?平意思之,必不然矣。
國家的大政方略、社會的法令條規,若盡由平庸的民眾來定奪,他們果真能斷定大是大非嗎?世間萬事萬物、人生價值意義,若均由物質主義來限定,它果真能達到本源始點嗎?平心靜氣地思考之,必定不是如此矣。于是,從“執中”之道出發,魯迅提出自己的方略:以“任個人”來調整“眾數”,以“張靈明”來平衡“物質”。
個人,即精英、先覺之士等,魯迅標示了哪些人呢?有斯蒂納(斯契納爾)、叔本華(勖賓霍爾)、克爾凱郭爾(契開迦爾)、易卜生(伊勃生)、尼采(尼怯)等,他們氣宇品性卓爾不群,主我揚己,寶守真理,不阿世媚俗,不見容于人群,追求的是個性之尊嚴,人類之價值。魯迅認為,唯此類超人出,社會與國家方可避免陷入“眾數”治理那種凡庸、愚昧的泥淖。
靈明,即新的人文精神,魯迅推崇當時興起的“新神思”一宗,它崇奉主觀心靈,張揚意志力量,以帶有浪漫主義色彩的精神追求與物質主義相互抗衡。魯迅甚至把它比喻成在物欲橫流時代,能救贖精神的“諾亞方舟”。這一思潮魯迅列出四派:黑格爾(黑該爾)的理想“主智”派,盧梭、沙弗斯伯利(息孚支培黎)的情感“羅曼”派,席勒(希籟)的“知感圓滿”派,叔本華、尼采、易卜生的本體“意力”派。魯迅認為,“新神思”一派的宗旨,是20世紀“新思想之朕兆,亦新生活之先驅”,它必能挽“唯物質主義”之狂瀾,發揚人類精神生活之光耀,建構20世紀之文明。
魯迅緊緊把握住學理意識上“執中”之道,為扭轉“物質也,眾數也,其道偏至”之誤,鮮明而銳利地提出“掊物質而張靈明,任個人而排眾數”這兩大旨向,在這新思潮動蕩起伏的20世紀初,把穩了精神的航向:“內部之生活強,則人生之意義亦愈邃,個人尊嚴之旨趣亦愈明,二十世紀之新精神,殆將立狂風怒浪之間,恃意力以辟生路者也。”如此,方能“立人”,中國方能“轉為人國”。
4.審美—功利,不用之用
在文學功能說中,審美與功利是相向的一對矛盾。在中國,“文以載道”的傳統久矣,曹丕的《典論·論文》甚至把文學抬升到“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的高度,文學與國運興衰聯系在一起,其功利作用已到了極致。但到了近代,法國的盧梭高揚人類的感性情感,使它與認知理性、倫理道德分庭抗禮;而后德國的康德由盧梭延展,確立了人之精神的知、情、意三分法,為近現代美學開拓出獨立的界域,文學藝術的審美一維得以高揚。這一弱化文學和政治功利、道德準則之間的關系,強調文學藝術審美自律的趨勢,也在20世紀初進入了中國的思想界和文化界。
在中國,魯迅可能是最早感應到這一美學動向的先覺者。1908年,他所寫的《摩羅詩力說》一文中,有這樣的表述:
由純文學上言之,則以一切美術之本質,皆在使視聽之人,為之興感怡悅。文章為美術之一,質當亦然,與個人暨邦國之存,無所系屬,實利離盡,究理弗存。
魯迅認為,文學類別中最高一級應是較為純粹地擺脫了功利需求的“純文學”,它在本質上隸屬于美學,它的作用在于使接受者,即“視聽之人”因其美之魅力而寄興感物、娛悅動情。它和曹丕所謂“經國大業”之功利,或某種深奧之事理,無所關系。
但現在問題是,《摩羅詩力說》一文的總體旨向是呼喚詩與文學的抗爭精神,即文學的社會功利作用。魯迅在文中同時也極力肯定詩歌觸發人心的功能:“蓋詩人者,攖人心者也。……惟有而未能言,詩人為之語,則握撥一彈,心弦立應,其聲澈于靈府,令有情皆舉其首,如睹曉日,益為之美偉強力高尚發揚”。魯迅寫到,人們心中都有詩意,卻未能說出,而詩人代為表達,這就像握琴一彈,眾人心弦立時震響,其聲如清流溢于心靈,使感應者舉首如同望見朝陽,使壯美、雄強之偉力,高尚之情操在人間得到高揚。
這在《摩羅詩力說》第一節,介紹拜倫、普希金等八位“摩羅”詩人時同樣提及:“立意在反抗,指歸在動作,而為世所不甚愉悅者悉入之……動吭一呼,聞者興起,爭天拒俗,而精神復深感后世人心,綿延至于無已。”這些“摩羅”“惡魔”詩人大都為凡俗之世人所不太喜歡的,他們的特點在于以反抗為宗旨,行動為目的,高聲吶喊,讓聽到的人感奮而起,與天地凡俗抗爭,其精神將感動后人,永久流傳。顯然,對詩介入社會現實斗爭的功用亦已強化到極點。在魯迅的同一篇文章中,以詩為代表的文學,一方面是純美的,它超越了現實功利或深奧事理;另一方面卻又是旗幟、長劍,它立意反抗,爭天拒俗,深深介入現實的斗爭。那么,魯迅是如何解決這一明顯的對立矛盾呢?還是回到本文的題旨,魯迅仍是以“執中”之道來化解之。魯迅設立了一個重要的命題——“文章不用之用”。
文章不用之用,其在斯乎?約翰穆黎曰,近世文明,無不以科學為術,合理為神,功利為鵠。大勢如是,而文章之用益神。所以者何?以能涵養吾人之神思耳。涵養人之神思,即文章之職與用也。
他先指出,人生一般處于兩間之中,或活動于“現實之區”,或神馳于“理想之域”,若偏于一方,都會感到不滿足。他引用英國哲學家約翰·密爾對此的釋解:近代的文明,是以科學為方法,維系生存這一功利目的,并同時實現精神暢達、理想飛揚,而文章即是起到涵養人之“神思”的作用。因此,文學直接的表現是“不用”的,與維持人的溫飽生存的利害無關;但它卻能對人的精神起作用,使人感受到美的陶冶,使身心愉悅,精神振奮,暢游于理想的界域,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對現實改造的實踐,在間接上產生作用。這就是文學的“不用之用”,文學的功利性與審美性的矛盾,就這樣在“執中”間達到平衡。
這一觀念甚至延續到魯迅的后期思想。例如,盡管他批評過曹丕的文章關聯邦國大業的高度功利性的主張,但他也不忽視曹丕追求“詩賦欲麗”的另一面:“曹丕的一個時代可以說是‘文學的自覺時代’,或如近代所是為藝術而藝術的一派。所以曹丕做的詩賦很好,更因他以‘氣’為主,故于華麗以外,加上壯大。歸納起來,漢末,魏初的文章,可說是:‘清峻,通脫,華麗,壯大。’”1928年魯迅在《文藝與革命》一文中寫道:“我以為一切文藝固是宣傳,而一切宣傳卻并非全是文藝,這正如一切花皆有色(我將白也算作色),而凡顏色未必都是花一樣。”文藝作品是有政治宣傳的功利作用,但它又是具有審美價值的獨特存在,這就像花是有顏色的,但有顏色的并不全是花。在當時一些人把文學的政治功利性抬高到無以復加的時候,魯迅堅持了藝術必須作為藝術的審美原則,堅持了文學“不用之用”的律令。
三
行文至此,必須著重指出的是,此處所論的魯迅“執中”之道,并非儒家折中調和的“中庸”處世方略,因為儒學之“中庸”則是魯迅一生所竭力批判的對象。本文所論及“執中”之道,側重于學理意識上的把握,即看到學理上相對抽象論題中對峙雙方的強弱優劣,注意其雙向之間的互動共容,做到互不偏廢,使事理正道而行。
而對于社會實踐界域,特別是中國封建倫理中的“中庸”之道,魯迅則深惡痛絕之。1925年他在答徐炳旭來信的《通訊》中說:“惰性表現的形式不一,而最普通的,第一就是聽天任命,第二就是中庸。我以為這兩種態度的根柢,怕不可僅以惰性了之,其實乃是卑怯。遇見強者,不敢反抗,便以‘中庸’這些話來粉飾,聊以自慰。”揭出了儒教貌似公允的“中庸”內質,其實為卑怯。
在中國,儒教的“中庸”理念開初與治國相連。《論語·堯曰篇》:“堯曰:‘咨!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堯讓位給舜時叮囑他,需誠實地保持“執中”之道,不能對平民百姓超于限度地盤剝掠取,若天下百姓都陷于困苦貧窮,你的祿位也就終止了。而后此理念則由治國理政,慢慢地延展到修身處世、權謀計策等。因此,中國的“執中”之道,多與實踐理性相連,形而上的純學理意味不濃;到了封建社會晚期,則變成了圓滑、騎墻、折中、偽善,不置可否、不偏不倚的代名詞,而這正是魯迅所著力抨擊的形態。
在《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一文中,魯迅矛頭所向的,是那種雖然是狗,卻又像貓,折中,公允,調和,平正之狀可掬的叭兒狗,因為它們以所謂的“中庸之道”來掩護類似于辛亥革命中落水,后又爬上岸咬死革命黨人的兇殘的“落水狗”們;在《無聲的中國》里,魯迅用開窗不允許,若喊拆屋頂,他們就會調和,愿意開窗作喻,揭穿了主張“中庸”、折中者的虛偽與卑怯的內質。
因此,早期魯迅所主張的“執中”之道,多在形上的理論理性,即純學理意識范疇中使用;而他所批判的“中庸”之道,多與實踐理性相關聯,涉及社會意識形態等問題。
當然,魯迅為文也有過“偏面的深刻”,如寫《斯巴達之魂》《摩羅詩力說》等時段,偏激的情緒噴涌而出。他也認為:“平和為物,不見于人間。其強謂之平和者,不過戰事方已或未始之時,外狀若寧,暗流仍伏,時劫一會,動作始矣。……故殺機之昉,與有生偕;平和之名,等于無有。”在人世間,平和或平衡只是暫時、階段性的,只不過是戰爭方停或尚未開始而已,其外在形態像是安寧,而內里則是暗流洶涌,若一撞擊,戰事立起。所以殺機的萌起,是永久存在的;而所謂的平衡,實則無有。所以他才會在《摩羅詩力說》中,呼喚“立意在反抗,指歸在動作”的摩羅詩人;才會在《斯巴達之魂》中,疾呼吾國青年“擲筆而起”,以斯巴達勇士為楷模,捐軀報國。
而在行文邏輯上,魯迅按題旨也會各有偏重,如《摩羅詩力說》偏于歸納,他分別評述西方拜倫、雪萊、普希金、萊蒙托夫、密茨凱維支、斯洛瓦茨基、克拉辛斯基、裴多菲等八位詩人,歸結出“摩羅”精神:“立意在反抗,指歸在動作”,以雄厲壯美之聲,喚醒民眾,以拋灑熱血之舉,激勵國人。《我之節烈觀》則偏于演繹,從“節烈”這一主旨出發,不斷演繹推導,先是考據了節烈一詞的內涵,再一一發問。發起攻擊的第一波是:其一,不節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國家?其二,何以救世的責任,全要女子承擔?其三,表彰節烈之后,有何效果?攻擊的第二波是:如果以20世紀新的觀念為標準來衡量,又可再問,其一,節烈是否合乎道德?其二,實施多妻主義的男子,為何不必節烈?攻擊的第三波是:其一,節烈難么?很難。其二,節烈苦么?很苦。因而結論是“節烈這事是:極難,極苦,不愿身受,然而不利自他,無益社會國家,于人生將來又毫無意義的行為,現在已經失了存在的生命和價值”。按照學理邏輯層層推進,批判之波接連而來,持續蕩擊,筆力雄奇,力透紙背,所批對象應聲而倒,而歷史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在學理的總體意識上,早期的魯迅把握“執中”之道仍是主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