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著作權法》對文化產業的影響
新修《著作權法》對文化產業來講意義重大。著作權涵蓋了所有的文化領域,人民需要好的作品,要讓好的作品能夠受到尊重和保護,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使得創作者有信心再次投入創作,這些都離不開《著作權法》。它保護著文化產業創作者和傳播者的合法權益,被認為是重要的文化立法之一。
筆者在對著作權與文化產業的關系作出闡析的基礎上,分析《著作權法》修訂對文化產業未來的影響,并對如何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提出建議。
加強保護助力文化產業發展
文化產業繁榮發展是文化強國建設的內在要求和有力支撐。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到2035年,我國要建成文化強國,國家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文化產業繁榮發展,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而新修《著作權法》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法治保障。
著作權和文化產業的內在關聯可以從兩個維度深入了解:
文化產業的各行業都需要著作權的保護。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把文化產業分為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九大門類,其中前六個是文化核心領域,后三個是文化相關領域,涵蓋了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互聯網信息業、文藝創作表演業、動漫游戲業、廣告業等多個行業。
從國內外趨勢來看,這些行業的長足發展最終都需要創新驅動,科技賦能,而《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明:“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因此,加強著作權保護方能激發文化產業從業人員的活力和動力,創造出更多高質量的文化產品。
文化產業和版權產業高度重合。我國雖然對文化產業和版權產業進行了分別統計,但是從統計指標和最終數據來看,其內涵和外延有很多是重疊的。據國家統計局數字,從2015年到2018年,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增加值從2.7萬億元增長到4.1萬億元,增長近50%。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2019年中國版權產業經濟貢獻”的調研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版權產業的行業增加值為7.32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0.34%;占GDP的比重為7.39%,比上年提高0.02個百分點。中國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穩步提升,總體規模進一步壯大。其中,隨著我國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軟件、廣告與設計等業態加快數字化轉型,推動核心版權產業快速發展。核心版權產業與文化核心領域具有高度重合性,足可見文化產業與著作權的關系之密切。
細化法規化解保護難點
新修《著作權法》既有影響整個文化產業的條文,也有針對具體行業的條文。
對文化產業的整體性影響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把原作品分類中的第九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訂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使得立法更具科學性,有助于減少司法實踐和學界的爭議,諸如體育賽事直播、網絡游戲直播、短視頻、音樂噴泉等文化產業出現的新作品類型就可以通過合理解釋落入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有利于激發產業創新。二是合作作品,新修《著作權法》在協商的基礎上,力圖平衡合作作者的利益分配和市場交易的需求。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三是將自然人創作的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從“作品首次發表后五十年”,更改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有助于調動攝影創作者的積極性。四是加大著作權侵權賠償力度,增設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最低賠償額500元,把法定賠償上限從50萬提高到500萬元,并增設了舉證妨礙制度,即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侵權信息;如果侵權人拒不提供,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有助于解決困擾文化產業從業者多年的侵權易、維權難的問題。
對廣播影視業和互聯網信息業的影響主要有四方面:第一,把“電影及類電作品”統一修訂為“視聽作品”,使得網絡劇、短視頻、混剪視頻、多媒體課件等都新形式有可能被涵蓋在內,將促進視聽行業內容創作的繁榮發展。第二,將廣播權的內涵拓展為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使得廣播權可以控制作品的有線非交互傳播行為,將網絡直播、網絡定時傳播、實時轉播納入,有利于廣播電視機構維權。第三,將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從“制片者”改為“制作者”,回應了影視行業實踐中“制片者”署名混亂的問題,制作者的具體內涵還有待進一步明確。第四,加大了對于廣播影視行業的鄰接權保護力度。錄音錄像制作者被賦予了公開傳播或者播送時的獲酬權,擴大了他們的收入來源;廣播組織被賦予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助于遏制互聯網對廣播組織已播放內容的侵權現象,維護廣播組織的正當利益。
對新聞出版業的影響表現為三方面:第一,在“復制權”的定義中增加了“數字化”的復制方式,適應了數字化環境下網絡出版的新要求。第二,就長期以來爭議較大的新聞領域的職務作品做了特別規定,把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界定為特殊的職務作品,即作品的撰寫者享有署名權以及單位給予的獎勵,其他《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均歸單位所有,平衡了新聞單位和作者的權益。第三,將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加強了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有助于解決“新聞搬運工”“洗稿”等問題。
對文藝創作表演業的影響:首先,表演者被賦予了出租權,與《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規定相呼應;其次,創設了“職務表演”權利歸屬規則,規定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有利于保障相對弱勢的演員的合法權益。
發揮實效促進產業發展
科學、民主的《著作權法》修訂工作告一段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為下一步法律實施的關鍵。筆者對新修《著作權法》的貫徹實施提出兩點建議:
積極評估實際影響,及時解決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本次《著作權法》修訂歷經10年,關涉文化產業各方利益,社會高度關注,一些條款引起很大爭論,但修法工作已經完成,學界和實務界應當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具體實施上,通過行業調研、分析著作權行政執法和司法案例,評估新法的實際影響,對于出現的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厘清或補充,也可以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出臺行規細則。
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版權意識。隨著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我國文化產業從業者數量也不斷增加。截至2018年年末,我國共有文化產業法人單位210.3萬個,占全部二、三產業法人單位的9.7%;文化個體經營戶261.4萬戶,占全部個體經營戶的4.2%。2017年全國文化產業從業人員達到2138萬人,較2004年的873.26萬人增加了1.45倍。但總體而言,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存在盲目跟風、急功近利的風氣,從業者的版權保護觀念比較淡薄,導致侵權和被侵權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做好新修《著作權法》在文化產業從業者中的宣傳教育,幫助他們避免侵權,合法維權,提升創新力和競爭力,是法律共同體責無旁貸的使命。筆者也呼吁文化產業從業者積極發揮法務部門、法律顧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力量,以法治之力為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