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思想遺囑的魯迅“八條遺囑”
原標題:陳扣珠:魯迅研究的一條脈絡——作為思想遺囑的魯迅“八條遺囑”
魯迅1936年10月19日逝世,在他去世前的1936年9月5日寫下了題為《死》[①]的一篇雜文,其中涉及類似遺囑的文字摘錄如下:
我只想到過寫遺囑,以為我倘曾貴為宮保,富有千萬,兒子和女婿及其他一定早已逼我寫好遺囑了,現在卻誰也不提起。但是,我也留下一張罷。當時好像很想定了一些,都是寫給親屬的,其中有的是:
一、不得因為喪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錢。——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二、趕快收殮、埋掉、拉倒。
三、不要做任何關于紀念的事。
四、忘記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蟲。
五、孩子長大,倘無才能,可尋點小事情過活,萬不可去做空頭文學家或美術家。
六、別人應許給你的事物,不可當真。
七、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
此外自然還有,現在忘記了。只還記得在發熱時,又曾想到歐洲人臨死時,往往有一種儀式,是請別人寬恕,自己也寬恕了別人。我的怨敵可謂多矣,倘有新式的人問起我來,怎么回答呢?我想了一想,決定的是:讓他們怨恨去,我也一個都不寬恕。
學界長期以來將這段內容視為魯迅遺囑,稱其為魯迅的“七條遺囑”。從完整意義上來說,對此份遺囑的闡釋始終將七條之外的最后一段無形之中附加進去,成為魯迅“遺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魯迅為何沒有將最后一段列為“八”?可以推想魯迅是在寫成七條之后又想起的補充內容,抑或是有賦予其更加特殊含義的考量。七條之外的最后一段,包含著龐大且復雜的信息,這一點從學者對它的偏愛闡發就可看出。作為不能舍棄的一部分,就不應再限于它形式上的條目之分,可將其概括為第八條——怨敵多矣,讓他們怨恨去,我一個都不寬恕。本文稱之為魯迅的“八條遺囑”。
一直以來,雜文《死》之所以被提及關注,主要源于其中留下了魯迅預擬遺囑的文字。自20世紀魯迅逝世到當今的魯迅研究界,只要論及魯迅遺囑,都將文中的“八條遺囑”看作魯迅正式立下的遺囑。其實,魯迅“死時很安靜,并沒有什么話遺留給家人”,[②]即沒有再立法律意義上的正式遺囑。[③]“八條遺囑”實際是魯迅借遺囑之名留給后人的一份思想遺產,是魯迅思想哲學的濃縮表達,這也可從魯迅以文章形式將遺囑內容公開發表得到證明。預擬“遺囑”兼具文學性與思想性,與法律意義的遺囑不能等同。但是為何《死》文里的預擬遺囑在魯迅逝世后被視為正式遺囑,迄今,研究界對此仍無質疑之聲。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八條遺囑”涵蓋了魯迅的全部思想,是魯迅之所以為魯迅的重要證據,是魯迅一生中少有的“露出自己的血肉”的文字,王得后、錢理群等學者都將其視為魯迅的“思想遺囑”。但由“預擬遺囑”被認定為“正式遺囑”,再到將“八條遺囑”最終確立為“思想遺囑”,這中間經歷了如下的演變過程。
一、逝世報道:認“預擬遺囑”為“正式遺囑”
根據許廣平、內山完造、須藤五百三等經歷了魯迅生命最后時刻的人的回憶記錄文,可以大致拼貼再現魯迅逝世前的真實情境。魯迅在1936年10月18日凌晨三點半氣喘發作,10月19日早上五點二十五分逝世,中間一天一夜近26個小時的時間意志都十分清醒。在十八日日間采取一系列的治療措施后,魯迅還對安置一名日本看護留在家中照看甚覺奇怪,向須藤五百三問道:“我病已如此嚴重了嗎?”當內山完造出于謹慎交待許廣平:“病勢很重,有注意之必要” ,“還是叫先生的令弟來好”,許廣平則答“日里我問過他,要不要見見建人先生,他說不要。”[④]對于要不要叫弟弟周建人來,魯迅認為沒有必要。據許廣平記載,十九日凌晨到四點由她和日本看護在魯迅身旁照料,有一段細節值得引起注意:“揩他手,他就緊握我的手,而且好幾次如此”,期間魯迅還對許廣平說:“時候不早了,你也可以睡了”,并有“好幾次,他抬起頭來看我,我也照樣看他”, “有時我還陪笑的告訴他病似乎輕些了,但他不說什么又躺下了”,最終五點二十五分魯迅溘然長逝。自發病到逝世的整個過程中,魯迅沒有專門自書或代書遺囑交待后事,最終安安靜靜的離開。魯迅為何沒有專立遺囑?從魯迅晚年的主治醫生須藤五百三的追悼文《醫學者所見的魯迅先生》[⑤]中可以找到原因。文中有這樣的記載:有一天我半談半笑的對先生說:“日本古時武士的習慣,是在每年元旦那一天修改遺囑。因為他們過的那種生活,究在什么時候遭人殺死,是很難預測的。象先生這樣或者為了主張和主義,會受敵害的危險的身份,對于日本武士的那種習慣,我覺得是頗必要的。”當時他回答說:“在我方面來說,到那時,我平生言論和主張,已很夠留在我死后了,那一套事恐沒有必要吧。”這話我現在尚記憶著。須藤五百三在魯迅生命的最后兩年里,與他接觸甚多。雖然后來關于須藤為魯迅醫治肺病過程爭議很大,魯迅卻是十分信任他的。由于魯迅幼年時期的生活經歷和青年時期的學習經歷,父親為庸醫醫治而死的陰影一直存在心底,在日本學校學習醫科的認知基礎又使他更加相信西醫的科學,選擇須藤這位日本醫生為他醫治肺病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面對一位自己信賴的醫生,魯迅更容易放下心理戒備,由醫患關系慢慢地便發展成了半醫者半友人的關系。在這段記述中,須藤以“主張和主義”或使魯迅身陷險境為引,提醒魯迅早立遺囑,而魯迅的回答直截了當:“到那時,我平生言論和主張,已很夠留在我死后了,那一套事恐沒有必要吧”。可以想見這是魯迅第一次被人將死亡這一話題拋擲面前、直面談論死后的問題,對需不需要立遺囑,魯迅的回答也最能體現他的初衷。并且,須藤在紀念文里列出魯迅說過的這段話,恰是為了證明魯迅后來寫下“八條遺囑”的行為與他之前說過的話相矛盾,前后不一。可這正是須藤對魯迅的曲解之處,魯迅其實并沒有改變初衷,“八條遺囑”就是魯迅“平生言論和主張”之一。我們也就更無須懷疑這句話的真實性了。
魯迅逝世后,當即由蔡元培、宋慶齡、沈鈞儒、內山完造、曹靖華、胡愈之、周建人等組成治喪委員會主持辦理魯迅喪事。[⑥]在魯迅突然離世的情況下,沒有可依據的身后事宜辦理參照,唯一比較切合魯迅遺囑可能性的便是公開發表在《死》文里的預擬遺囑。它考慮周全、觀點鮮明,尤其是關系到孩子、妻子的內容多少符合了傳統遺囑的思考形式,并且十分貼合魯迅的思想氣質,柯靈回憶說“魯迅夫人決定遵照著那遺囑的意旨替他辦理后事”。[⑦]柯靈是魯迅逝世當天上午十一點多鐘得到消息,午后近一點鐘趕到魯迅家的,他親歷許廣平與周建人等人商議籌備喪葬事宜、萬國殯儀館黑色柩車開進大陸新村接走魯迅遺體等一系列辦喪過程。作為在場見證者,他的說法具有一定可信度。許廣平可能是第一個決定依據《死》里遺囑內容辦喪事的人,但也不排除是許廣平和周建人、蔡元培、內山完造等治喪委員會代表成員共同商議一致決定的結果。治喪委員會在公開發表的《魯迅先生訃告》中表示:“依先生的遺言,‘不得因為喪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錢’,除祭奠和表示哀悼的挽詞花圈等以外,謝絕一切金錢上的贈送”。依這一條遺言,宋慶齡在治喪結束后還專門發表聲明否認為魯迅喪事捐獻款項,可見當時魯迅家屬及治喪委員會正是依據文中遺囑辦理魯迅后事的,并且嚴格執行。同時,全國各地報刊在以最快速度報道魯迅逝世相關消息時,紛紛附上七條遺囑的內容,一致默認地將文中的“七條遺囑”等同為正式遺囑進行宣傳。如:有直接登出《死》的全文,示意為魯迅遺囑;有從《死》中節錄出遺囑部分,命名為“生前遺囑”;也有將七條遺囑內容用于征文詞中,吁求征集追悼魯迅逝世專刊稿件;外文報紙還登出《死》文中“遺囑”的部分譯文。甚至挽聯上也出現有關遺囑內容的題詞。值得一提的是,此時的注意點多在條目化的七條遺囑之上,對于七條之外的最后一段關注尚少。
報道魯迅逝世消息附登“魯迅遺囑”的新聞統計表
魯迅喪儀期間的這些新聞報道傳達出一個信息,即魯迅逝世后,魯迅家屬、由魯迅好友或與魯迅往來密切的青年組成的治喪委員會,以及全國各地新聞媒體,都不約而同地將文中“七條遺囑”認作魯迅立下的正式遺囑。如表內所見,天津《大公報》1936年10月20日直接登出題為《魯迅的七條遺囑》的新聞報道,《益世報》同日亦以《生前遺囑》為新聞標題列出了七條遺囑內容。雖然新聞內容都有說明遺囑出自魯迅生前發表在《中流》雜志的一篇名為《死》的文章,但并沒有對這份遺囑正式性、合理性提出半點質疑。魯迅家屬、治喪委員會、新聞媒體三方實際上是默認了將《死》全文的其他部分舍去,單揀出與遺囑相關的部分內容登出,將其視為魯迅遺囑的做法。直至今日依然能看到這樣的題目。但其實這中間存在著“質”的差別。不能否認的是,《死》中“遺囑”是魯迅在毫不知情自己何時離世的情況下擬寫的“非正式遺囑”,它并不能等同為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遺囑,二者不能完全草率地劃上等號。在“七條遺囑”由預擬遺囑轉變為“正式遺囑”的過程中,魯迅家屬許廣平和治喪委員會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與全國各地報刊共同建立起將魯迅《死》文中的“預擬遺囑”提升為“正式遺囑”的認知模式,確立了“七條遺囑”的“合法”性。但他們好像一致忽略了魯迅留下這所謂遺囑意圖的一個側面,即并非側重交待遺產和身后事宜,而是通過這類似遺囑的文字傳達出更多“魯迅之所以為魯迅”的證據,“遺囑”是魯迅思想的一個加持、一個補充。
二、悼念文章:釋“八條遺囑”為“思想遺囑”
如果說魯迅喪儀和逝世消息報道奠定了《死》文中預擬遺囑的正式性地位,那么緊隨其后的追悼紀念文則不再限于條目化的七條遺囑之內,而是將目光延伸至七條之外的最后一段,從整體上把握遺囑包涵的豐富思想內涵,真正將“八條遺囑”的思想屬性確立下來并沿用至今。其中一篇《由遺囑談到魯迅》的紀念文首發要義,該文刊登在1936年10月23日《益世報》副刊《語林》第十一版的醒目位置,全文共900余字,作者水皮。[⑧]這篇在魯迅逝世第四天見報談論魯迅遺囑問題的文章,湮沒在魯迅逝世紀念話語的滔滔浪潮中,當時并沒有引起注意。《1913-1983魯迅研究學術論著資料匯編》《魯迅研究書錄》《中國魯迅學通史》等資料集中均未發現此文的收錄,應為一篇佚文,現輯錄于此。
前幾天在本林看到莫忽微君的“遺囑之類”,引起許多的聯想,他的結論:“遺囑可以反映一個人,我以為是一個真實。”使我不禁有“信疑參半”之感,因為從正面立論,人的性格差不多是固定的,不大容易變化,遺囑既是人的最后杰作,當然也和他平生用各種方式所表現的思想,是同樣的真實可靠。(但是只肯分析財產或由別人代筆以及偽造的遺囑,不在此例。)再從反面而言!也有站得住的理由出來應戰,常言道:“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這足以證明死是具有變化性情的效力,大凡能夠立遺囑的主人公,十九都是財主或特殊階級,于是“為富不仁”遂成千古定獄,西國也有類似的談話:“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做好事還容易呢!”皆因其“貪婪與慳吝”的有增無減,不久便成為擁金百萬的富家翁了;可是在不能避免的死之命運來臨的時候,最容易促其反省,使他用冷靜的頭腦去回顧自己的一生所勞作的成績,完全變為空虛,當然不免良心發現,并且懷著懺悔的心情,熱望著有一點機會使他戴罪立功,可是時間不稍容許,只得把點余愿寫在遺囑上,以期贖罪于萬一,而使自己得以超度,或是子孫得福澤,這動機仍是不脫自私的氣息。
遺囑完全是屬于[⑨]身后的設計。一個人在彌留的時候,依然[⑩]為自己死后所遺下的尸體、財產以及關系人,作著物實的打算,是否合理?依我的看法,這不僅是不合理,而且是極愚蠢的事。他給子孫做了一輩子牛馬,到死還不放心,你說可憐不可憐!人生不過百年,轉眼即逝,為目前的生活鞭策著而奔波勞苦,尚恐不及,那有功夫去做這種不相干的遐想來徒增心靈的負擔呢?
我們一致看不起守財奴,但并不反對一個能經營會賺錢的人,設若想得開一點兒,生命是給予的不是掠奪的,從社會取來的,仍然交還給社會,最好是將自己的財產,分給社會團體,作些有關公益的事業。這在中國尚屬罕見,但在歐美確是很多。可是糊涂財主仍把他的財產留給法律上的承繼人,(自己的兒女或是遠親),使他們今天是窮光旦,明天因為接受這份遺產,便成了富家翁,(正如托爾斯泰在《戰爭與和平》所描寫的一樣)這事現在還是屢見不鮮,因此為了爭奪那份遺產而引起極大的陰謀與慘劇也是常有的。
魯迅最近在他叫《死》的一篇難文中,草擬了幾條遺囑,而這遺囑現在已成為真的遺囑了。遺囑第二條說:“趕快收殮、埋掉、拉倒!”最為干脆。
這篇文章以銳利的眼光首先發現魯迅遺囑的思想性,肯定魯迅以預擬遺囑的方式宣揚自己的思想,將法律遺囑與思想遺囑區分開來,為我們提供一條理解魯迅、走近魯迅的新路徑,值得引起重視。通篇讀來,作者的立場非常鮮明,即反對“守財奴”們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為自己身后事做盡盤算,這類遺囑實在是“極其愚蠢”、“可憐至極”。與財主們“遺囑完全是屬于身后的設計”不同,魯迅擬寫的八條遺囑,聚焦點則在生前。作者水皮對“遺囑可以反映一個人,我以為是一個真實”抱有“信疑參半”的態度。遺囑可以真實地反映一個人,是因為寫下遺囑的人延續著自己生前的思考方式、邏輯路徑,性情不會突然改易變化,遺囑就是寫遺囑人生前主張的一個承載點。而立遺囑的主人公若換成“財主或特殊階級”就需另當別論了,這類遺囑不要說真實的反映一個人,甚至和生前真實的那個人完全相反。魯迅擬寫下的“八條遺囑”不關乎財產、不借以沽名釣譽、不用來抬高身價,反而將死后一切看得超然平淡,堅持自己所堅持的。最后水皮還特意強調遺囑第二條:“‘趕快收殮、埋掉、拉倒!’最為干脆。”再次與財主們的臨終遺囑對比出天差地別。此時水皮褒贊魯迅式遺囑不為死后事羈絆、著眼生前,為自己留下思想證據的立場就很鮮明了。
水皮的《由遺囑談到魯迅》是首篇關注到魯迅遺囑思想性的文章,也是首次倡導立思想遺囑,反對立法律遺囑的議論文章。作為源頭,這篇在魯迅逝世第四天登報的紀念文,發現了魯迅遺囑的獨特性和重要價值,為魯迅遺囑的屬性定下了基調并且帶動了之后的思想風潮。隨著魯迅影響和魯迅研究的深入,人們對這份遺囑的認知已不僅僅停留在“淺嘗輒止”的層面,它的深刻價值以及它對現實思想政治斗爭和政治實踐的指導作用被“井噴式”發掘而出,七條之后的最后一段亦作為魯迅思想不可或缺的有力補充愈發顯現出能量。“八條遺囑”是“思想遺囑”的觀點為人們廣泛接受認可并沿用到之后的魯迅紀念中,直至新世紀的魯迅研究,這一認知幾乎已成定論。具體說來,追悼和紀念文里凡是涉及八條遺囑的,無論總體論述還是分說,抑或抽出一條言說,無不將其看作魯迅思想的體現和表達。據統計,1936年10月19日魯迅逝世至1937年初,已收集到的發表在全國各地報刊上的追悼紀念文里,談到魯迅遺囑的共計39篇。這些文章里,關于第六、七、八條遺囑即魯迅的“愛與憎”闡述最多,第一、二、三、四條遺囑即魯迅對身后事宜的處理態度次之,第五條遺囑即交待孩子莫作空頭文學家和美術家闡述最少。
關于身后事,魯迅以肯定、堅決的態度作了“裁決”:不得因為喪事收受任何人一文錢;趕快收殮、埋掉、拉倒,不要做任何紀念;忘記他,管自己生活。盡管如此干脆決絕,但歷史已然告訴我們事實并未如他意。大量的追悼文里道出了原由。《益世報》社論《悼魯迅先生》,清華文學會《悼魯迅》,郭沫若《不滅的光輝》以及《蓋棺論定的魯迅》等文認為,魯迅依舊存在于世的文章、精神,令他贏得了人們的紀念。魯迅雖然死了,他的精神、思想永遠不會“埋掉拉倒”。在人人面對的民族存亡大問題面前,作為“戰士”的魯迅鼓舞著千萬萬人的心,讀魯迅的遺作,便在心里紀念起他來。李因非《悼魯迅先生》、金三《深淵下的哭聲》等文章進而提出,有一種紀念魯迅的形式是能夠且必須做到的,即具體地研究魯迅和他的作品,學習魯迅文藝的才能和他為大眾為真理的戰術。王余杞在《悲憤——因魯迅先生的逝世而作》中指出魯迅這樣做的原因源自他一貫的警惕,是以防“一些人另有企圖的紀念”。
對于魯迅以單獨一條遺囑內容交待:“忘記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胡涂蟲”。紀念文中一致認為它不僅可以當作對家屬的囑語,而且也可以當作對全國民眾的遺言。英國作者H.E.Shadic的《魯迅:一個贊頌》、天行的《魯迅先生在中國現代史的地位》等文以高屋建瓴的眼光提出,魯迅是中國現代史上一位長期的戰士,而不是中國現代史上某一階段的戰士。他是領導中國全民族前進的大師,而不是某一黨某一派的保鏢。紀念魯迅,只有用反帝反封建的行動去紀念他。“忘記我,管自己生活”是這位戰士最后給我們的命令。這是魯迅希望活著的人撇下悲觀和哀傷,在民族大勢模糊不定的情形下顧全大局,繼續他未竟之業的囑托。所以他叫我們“管自己生活”,而不愿我們做“胡涂蟲”!
第五條遺囑,莫作空頭文學家和美術家。對于這條遺囑的闡述是紀念文里討論最少的,觀點一致認為魯迅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思想中對兩類身份即“空頭文學家”和“空頭美術家”的否定。又因這條遺囑是八條遺囑里唯一明確接受對象的一條——關切孩子未來事業的發展,所以也是八條遺囑可能“合法性”的一個有力支撐。對愛子海嬰長大后的事業選擇,魯迅的立場是寧可做點小事以服務社會,也不要做空頭文學家和美術家而自欺欺人。如王瑤在《悼魯迅先生》中說,僅將魯迅看作文人是侮辱魯迅或者說是不了解魯迅,從他不讓兒子做“空頭文學家”,他的思想已經顯明出來了。魯迅從來沒有單純地認為自己只是一個文學家,別人也不應該這樣理解他。雖然在中國新文學的成長中,魯迅的作品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然而更重要的是魯迅不但創作了文學作品,而且領導了中國現代進程中近十余年的文化運動。在這種意義上,魯迅的事業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單方面的。蕭三在《反對對于魯迅的侮辱》一文中認為,魯迅一生堅持的東西表明他了解文藝,重視文藝。“美術家固然須有精熟的技工,但尤須有進步的思想與高尚的人格”,“我們要求的美術家是能引路的先覺,不是‘公報團’的首領”。這些振頑立懦的名言,也正是魯迅對自己的要求。魯迅敏銳的眼光和智慧,早已嵌在他的文字里。他正是“有進步的思想與高尚的人格”,是“能引路的先覺”。
關于第六、七、八條遺囑,因囊括進魯迅“愛與憎”的哲學,多被放在一起討論,是紀念文里涉及文章數量較多、闡釋最多的幾條遺囑。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一,對魯迅遺囑后三條價值做出充分的肯定,稱“這正是魯迅先生之所以為魯迅先生”,如王余杞的《悲憤——因魯迅先生的逝世而作》、桐華的《悼魯迅先生》、鮮予昧的《紀念魯迅先生》、思慕的《日本悲悼魯迅的文章》等文。魯迅嚴肅倔強的性格、韌性的反抗精神貫穿著他的一生,直到最后一息,也從未稍稍改變他的態度。他是第一個教我們“報復”,教我們“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人。魯迅主張“報復”并不是泄憤,而是表明自己不是“奴才相”,進一步說這就是一種戰斗。通過文字,魯迅把這不屈服、不妥協、不寬恕的戰斗精神有力地傳給了讀者。美國作者Edgar Snow在《中國的伏爾泰——一個異邦人的贊辭》中說,魯迅是中國的伏爾泰。中國三千年的封建文化一直在教我們學會“禮”“讓”,已經學到忘我的程度。當時的中國,“寬容”已不能再算作一種“美德”,它已成為中國的民族病。中國迫切需要的,絕不是“寬容”而是大膽的“批評”。魯迅正是這樣一位以先覺的思想、銳利的眼光,第一個戳穿封建假面一切偽飾的徹徹底底的反叛者。他懷著對一切千百年流傳下來的劣根性的典型人物的“恨”,“頑固地保持”與“變相地利用”他們,使人們看見,使人們警醒。二,魯迅與人交往,“于冷峻中含有莫大熱烈”。他不愿寬恕的“怨敵”,確是寬恕不得的大眾的怨敵,并非一條戰線上或許可以攜手并進的“筆墨相譏”者。《平文化界悼念魯迅》這篇悼文里專門列出一節討論魯迅的“寬容和怨恨”。文中指出,那些曾與魯迅筆戰的人,均屬于“思想上之批判,與私人之交誼,固毫不相涉也”。與魯迅發生過激烈言論爭執的北平一班人,除了對魯迅的逝世表示悲悼與痛惜以外,“對于與氏生前彼此間之交誼,均甚為重視”。文中記載:雖氏于逝世前,預擬遺囑中,有“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不可和他接近”一條。但據記者執此以詢其生前友好之結果,其答謂,“此系就一般立論,吾與魯迅有近三十年之友誼,深知其平素做人,并不如此嚴峻”。這段描述可以成為素來冠以魯迅“尖酸刻薄說”的有力反駁。沈思《燈下筆談》也指出,魯迅結怨于人的原因,是他敢于暴露現實,批判現實,指摘現實,諷刺現實。若社會的一切現象,都朝著前進向上的大路走,魯迅自然贊頌不暇,怎么還來憎恨別人呢?魯迅之所以要永遠憎恨別人,正是因為別人有了可憎的地方。
以上提到的,是談及魯迅八條遺囑的思想性較具代表性的文章。總體上都認為八條遺囑是魯迅一貫思想和人格的體現,其余沒有列出的紀念文也大體超不出上述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文章的作者有的當時已名氣在外,有的則是現在依然不知身份的無名小卒,這些人的共同點是作為魯迅的同時代人,他們對魯迅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深刻性和權威性。文章作者或與魯迅有過會面、或受過魯迅提點、在同一時代氛圍的場域中讀著魯迅作品,這種主觀能動的優勢是我們無法復刻的。從以上這些魯迅逝世同期所發表的論述八條遺囑的紀念文里,我們能夠發現很多闡釋魯迅思想的觀點似乎并不陌生。后來的魯迅研究者無論從文本出發,從社會關系出發,還是從人事交往出發,得出的研究結論似乎都跳不出這些述說“八條遺囑”紀念文的闡釋范疇。這些同時代人準確地看到了魯迅“遺囑”包含的魯迅思想,他們以更接近魯迅的優越條件近一步地完成了“更接近魯迅”的歷史任務。
三、整體性:“八條遺囑”思想內涵的多向闡發
“遺囑”由被魯迅家屬確立為辦喪依據、全國報刊大肆報道到追悼紀念者們將其視為魯迅思想的結集,實際經歷了從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和文化層面的過程。不得不說,作為親人的魯迅家屬看到的更多是表面、私人化的內容,而受魯迅影響的大眾更多理解的是深層、社會化的意義。這是魯迅作為思想戰士的必然結果。條目化的七條遺囑內容確實清晰可觀,以致前期的關注者們往往忽視了最后那段“此外還有”的重要內容。而到了追悼紀念階段以至現今,最后一段早被糅合進前七條內成為總結魯迅思想的力證,“七條+最后一段”的固定闡述模式已然形成。此時,歷來慣稱的“七條遺囑”已不再適用,將其視為一個整體合為“八條遺囑”最為確切。截止目前,關于魯迅“八條遺囑”的研究成果仍然很少,尚缺乏系統的研究。研究者囿于慣式思維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可喜的是,在相當有限的研究成果中,在王得后、錢理群等魯迅研究專家的帶領下,“八條遺囑”的闡發已呈現出紛繁多面的趨勢。我們無需判定這種“眾說紛紜”的局面是好是壞,但至少這種研究現象恰恰更有力地說明了魯迅遺囑所包含的魯迅思想的復雜性、深邃性、甚至完整性。
其一,是“改革舊俗”還是“生者本位”?王得后認為,魯迅遺囑交待不許因為喪事收受錢財,文字簡明精準,態度堅決徹底,本意在改革,在移風易俗。借著婚喪壽宴等紅白喜事收斂錢財是自古延續至今的社會陋俗,豪紳貪官更是運用得如魚得水,魯迅對此深惡痛絕。魯迅之所以這樣說,是想“從我做起”,推動改革中國幾千年來舉喪送禮的封建習俗。?圍繞這個話題,錢理群提出不同觀點。他認為魯迅是在貫行他的“幼者、弱者、生者本位”的信念與追求,是對中國“長者、死者本位”的傳統觀念的一個挑戰。魯迅意在“老的讓開道,催促著,獎勵著,讓他們走去。路上有深淵,便用那個填平了,讓他們走去”。現在魯迅宣布死了“拉倒”“趕快收斂”,正是身體力行他五四時期也是終生一以貫之的“幼者、弱者、生者本位”思想。另外,這背后或許還有魯迅“歷史中間物”意識。魯迅正期待著用自身的消亡來證明歷史的進步,“忘掉我”之日也就是他的理想在中國真正實現之時。?
其二,是“平民意識”還是“名人意識”?魯迅說忘記他,管自己生活,趕快埋掉拉倒,不要做任何紀念。有學者認為這是魯迅平民意識的體現。魯迅雖已收獲頭銜無數,新文化運動以來數不清的大事記與他脫不開干系,但他仍以一個平常人的心態看待自己,絲毫不以導師、名家自恃,這與自古以來將相官侯商賈富甲有錢有勢有名之人偏愛厚葬迥然不同。這種謙遜質樸的人生態度令人動容。?錢理群指出了魯迅思想里的警惕:“在中國傳統中,一旦被當作‘偉人’敬奉起來,魯迅就永遠成為籠罩著他的親人——不僅是作為‘遺孀’的許廣平,還有他的子孫后代——的一個巨大陰影”。一旦不被忘記、被紀念被敬奉,他的家屬、后人就會被深深地打上“魯迅親屬”的烙印,一輩子活在別人的監視、捆綁下。魯迅意識到這一點,更是深深反對這種“名人效應”。他希望許廣平和孩子過好自己的生活,趕快忘記他擺脫他,否則就是“胡涂蟲”。亦有研究者認為當魯迅寫下“趕快收斂,埋掉,拉倒”時,魯迅的沉痛、看透世像、不抱幻想之心被一覽無余。甚至感嘆,魯迅的“遺囑”是對一切存在包括生命存在的挑戰,是對死亡威脅以及蔑視、壓迫生命者的嘲弄,以及面對自己人流露出的對于死亡的幽婉心態和兒女情長。?
其三,是對空頭文學家和美術家的否定,還是對文學家和美術家的否定?據馮雪峰稱,現在我們看到的《死》文里的遺囑內容是魯迅聽其建議后修改的結果。?其中的兩處改動,一處是在第一條遺囑后加了“——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另一處是在第五條遺囑中文學家和美術家前加上修飾語“空頭”二字。先且不論馮雪峰所述內容的真偽,因找不出其他佐證,暫且默認這是經過魯迅認同的。有無“空頭”二字,魯迅的考慮是否經歷前后轉變,留給后來者無盡的言說。最核心的問題在于魯迅是對空頭文學家和空頭美術家的否定,還是對文學家和美術家的否定。部分學者認為魯迅本意是交待孩子有多大能力做多少事情,如若要擔起文學家和美術家的頭銜,必要以“進步的思想和高尚的人格”武裝自己的頭腦,做“能引路的先覺”,而不是做空頭的文學家和美術家。另一種見解認為,魯迅愿孩子若沒有大才能寧可做體力勞動,也莫做文學家和美術家。這是魯迅在從事思想文化運動三十余年后流露出的絕望心理,是魯迅品嘗了以文化改造社會而不能成功的苦酒后產生的一種虛無情緒。這種心理和情緒,在魯迅晚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后來研究者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視的。?
四、結語
早在1996年已有學者提出,在沒有完整精確地解讀魯迅遺囑之前,根本不可能有真正嚴格意義上的魯迅研究,因為在魯迅的遺囑背后潛藏著魯迅之所以為魯迅的全部證據。?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魯迅被冠以“民族魂”“戰士”“硬骨頭”“先驅者”“導師”等各種稱號,每一個稱號的背后都包含著巨大的民族歷史的時代原因。因魯迅中國進步文化領袖的特殊身份,甚至是中國民族精神與民族主義的代表人物的特殊地位,對他的闡釋始終以服務于現實思想政治斗爭為需要,這是魯迅作為思想戰士的必然結果。就如革命力量以樹立魯迅革命戰士形象為需要,思想啟蒙時代以樹立魯迅反封建主將形象為需要,當代闡釋仍然是服務于當代思想文化變革的需要。從這種意義上,魯迅遺囑的闡述史就是思想啟蒙時代的一個特殊事例。
張夢陽指出,新世紀魯迅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和進展就是魯迅的“人間化”。由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我之魯迅觀”到新世紀的魯迅“人間化”,研究者從未間斷復原人間魯迅的努力,無論哪種思考路徑都是在嘗試從各個角度更加接近魯迅本體的某一方面。近百年的魯迅研究往往將天平過分偏向了魯迅的政治選擇、魯迅的人格、魯迅的道德等等這些“大寫的人”方面,而像魯迅的喜怒哀樂、魯迅的偏好、魯迅的“偏見”這類“小寫的人”方面往往被輕易忽視。魯迅家屬與社會大眾對待“遺囑”的不同態度就是一個實例。而魯迅研究就是要將“大寫的人”和“小寫的人”結合起來進行考量,當我們想起魯迅也是由肉體組成的一個活生生的人,他有他的脾氣,說話也不是永遠“正經”的,會開玩笑,會正話反說,甚至也會用語言泄憤,我們就會豁然明白一切都要給魯迅加上光環的做法是偏頗的。今天再梳理魯迅的遺囑問題,就是從魯迅在某種特殊心境、特殊背景中留下的幾條濃縮的人生至言出發,尋求“魯迅之所以為魯迅”的更多證據。
魯迅曾說過他的哲學都包含在他的《野草》里面,在筆者看來,魯迅的“八條遺囑”同樣是魯迅“個人的哲學”的文字,其中包含的獨特的魯迅風格,就是魯迅思想哲學的體現。這種以純內化的方式完全袒露自己的文字,在魯迅寫作生涯中并不多,將《死》看作《野草》的編外一篇毫不違和。魯迅思想遺囑問題的發現,成為闡釋魯迅思想的一個新視角。將遺囑問題放在魯迅研究動態演變的脈絡中去把握它的真實意蘊,厘清魯迅思想遺囑闡述史,有助于學者打破慣式思維,重新審視魯迅遺囑問題,為以后的魯迅研究找到一條新路徑。
注釋:
[①]魯迅:《死》,始發予《中流》1936年第二卷第二期,后收入《且介亭雜文末編》。
[②]柯靈:《文壇巨星的隕落》,原載1936年10月20日上海《申報》。
[③]一、“遺囑”二字,本身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名詞,遺囑訂立的形式或方式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二、所謂遺囑,其意義內涵的第一指向是創立遺囑人自由處分其個人財產的真實意愿,它首先涉及個人遺產的規劃交待;三、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④]許廣平:《最后的一天》,原載1936年11月15日上海《作家》第二卷第二期。
[⑤]須藤五百三:《醫學者所見的魯迅先生》,原載1936年11月15日上海《作家》第二卷第二期。另有日文版《醫者所見之魯迅先生(上、中、下)》,分別刊載于1936年10月20日、21日、22日《上海日報(夕刊)》。
[⑥]據孔海珠《魯迅——最后的告別》考證,1936年10月19日、20日、21日三天各大報紙登出的魯迅逝世訃告中,治喪委員會名單幾經變動。有十三人名單、九人名單、八人名單;馬相伯名字的增刪,馬相伯列首位還是蔡元培列首位;馮雪峰起草的治喪委員會名單中有毛澤東名字,卻只在日文報紙《上海日日新聞》上登出……等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現在普遍見到的治喪委員會名單采用的是魯迅紀念委員會編輯出版的《魯迅先生紀念集》中《魯迅先生逝世經過略記》一文列出的十三人名單。本文選擇性列出辦喪期間實際到場且發揮重要作用的數人。
[⑦]柯靈:《文壇巨星的隕落》,原載1936年10月20日上海《申報》。
[⑧]文章作者水皮,在《中國近現代人物名號大辭典》中未見收錄,其他報刊中也沒有發現用此名發表的作品,很遺憾無從得知關于作者的信息。
[⑨]原文誤作“屬于屬于”,筆者刪掉。
[⑩]原文誤作“依然依然”,筆者刪掉。
? 褚鈺泉:《悅讀·第四十一卷·王得后:<魯迅遺囑第一條>》,二十一世紀出版社,2015年版,第90-94頁。
? 錢理群:《人間至愛者為死亡所捕獲——一九三六年的魯迅》,《魯迅研究月刊》2003年第6期。
? 古耜:《熒燈下的心跡·魯迅<死>與瞿秋白<多余的話>比較論略》,中國礦業大學出社,1993年版,第136-145頁。
? 孫和平:《讀魯迅的雜文<死>》,《文學教育》,2007年第12期。
? 馮雪峰:《馮雪峰回憶魯迅全編》,上海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
? 竹潛民:《對魯迅遺囑中一個難點的解讀》,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
? 褚贛生,鄒益:《告白人間·名人遺書》,杭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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