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藝創作的自律與他律
網絡文藝創作通常是在自由、隱匿、互不關聯的虛擬空間進行的,但創作的成果卻要展示在彼此分享與交流的平臺,變成公共文化產品。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改變了文藝形態,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藝類型,也帶來文藝觀念和文藝實踐的深刻變化。強調要適應形勢發展,抓好網絡文藝創作生產,加強正面引導力度。新時代的網絡文藝要求任何一個走進大眾文化視野的作品,都必須堅守正確的價值觀,注重作品的社會效果,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何處理好網絡空間個人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關系、主體行為的自由度與虛擬社會的行為規范的關系,便成為網絡文藝創作亟待解決的問題。因而,互聯網上的文藝創作既需要主體自律,又離不開必要的他律。以自律與他律的統一來規范網絡文藝創作,將有助于網絡文藝形成健康的行業生態和制度環境。
從自律方面看,網絡創作首先需要有“角色面具”消解后的身份自律。我們知道,匿名上網時,創作者暫時擺脫了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扮演”和“身份面具”,他暫時可能不再是社會關系、環境倫理約定的某一社會角色或家庭角色,而是一個平等交流的網民。這時候,他是自由的、輕松的,但此時的你決不能放縱自己的言行,而需要慎獨和自律,因為你所面對的不是冷冰冰的機器,而是活生生的人;不是空置的廣場,而是公共話語平臺。你的每一個行為、每一個文字(或圖片、音頻、視頻)不僅要對自己負責,還要對他人、對社會負責,文藝作品還得對受眾和作品本身負責。可見,這個貌似“孤獨狂歡”的私密環境,其實是一個交互式共享空間,一個人性的實驗室。有責任感的網絡創作者需要的是不忘初心,用自律堅守道德、信念和法規,在電子空間與物理空間、交往自由與社會責任、平等與互惠之間,強化自己的責任意識,不得為所欲為。某些網絡作品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惡俗、低俗、庸俗或情色、暴力、迷信等有害內容,正是面具隱匿后喪失主體自律的結果。
其次是虛擬沉浸中的理性自律。不斷升級的互聯網技術以其強大的沉浸性虛擬,強化了“真實”的虛擬式沉浸,讓網絡游戲、網絡影視、數字動漫等新型藝術成為現代文化的新寵。就新媒體文藝來說,網絡世界不僅作為一種“此在”的載體是虛擬的,藝術所表現的對象也是“超現實”的、想象的世界。作者在虛擬的世界里沉浸,消費者特別是青少年也將被“代入”到這個世界不能自拔。此時,感性覆蓋理性、情緒激發情感、“爽感”遮蔽知性,會成為網絡文藝創作與欣賞的常態。于是,理性的干預、意志的自律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和重要的,因為正如美國媒體文化研究者尼爾·波茲曼用“娛樂至死”的警言所揭示的: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義為娛樂的周而復始,如果人民蛻化為被動的受眾,而一切公共事務形同雜耍,那么這個民族就會發現自己危在旦夕,文化滅亡的命運就在劫難逃。
還有話語自由情境下的道德自律。有網絡作家說,“網絡作家寫的東西要敢給自己的孩子看,這是最基礎的標準?!薄皩懽鲿r,我常會問自己,這樣的內容我能給自己女兒看嗎?這是一個社會責任的問題,作品流傳在外,你就必須承擔起相應社會教化的責任,起碼不能用有害的東西去面對社會?!边@種自律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創作者提高道德素養和藝術水平,二是新媒體語境中的藝術堅守與自覺。前者需要網絡創作者培育“鼠標下的德行”,懷著對社會的責任、對藝術的敬畏去從事網絡文藝生產;后者則需要擺脫消費社會的功利誘惑,不要為一時的“利”與“名”而迷失自我、走偏方向,不得為了迎合某些低級趣味拉低作品的藝術品位。
網絡創作需要自律,也要有他律。這種他律,以文藝傳統、政策法規、消費市場這三種因素影響最大。其中,文藝傳統的他律是對網絡創作的內在規約,政策法規是對行為主體的外在規制,而消費市場則構成新媒體文藝創作的商業驅動。
傳統的規約力量是潛在的,柔性的,也是巨大的,深遠的。千百年來積淀下來的文學藝術傳統無時不以“集體無意識”的方式浸透在網絡創作、傳播、欣賞、交易的各環節中,對文藝的評判、價值和傳播力構成影響。中外文藝傳統積淀數千年,已經形成公認的評判尺度和經驗。譬如,大凡是文學藝術,不管是網絡的還是傳統的,都應該是一種人文性的審美行為,其所表現的都是人與現實之間的審美關系,網絡創作絕不是單純的技術操作,而是一種蘊含特定價值的意義賦予,并且,只要還屬于精神產品,都會影響人的精神世界,應該引導人們向善、求真、審美,能夠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性情。新媒體改變的只是文藝載體、表現方式、傳播方式和欣賞習慣,不是要改變文藝的這些本質和功能?!稉裉煊洝贰抖菲粕n穹》《完美世界》等眾多熱門小說展現的玄幻世界,建構出浩大磅礴的神魔或修煉譜系,均可在傳統神話中找到源頭?!洞蠼瓥|去》《浩蕩》《網絡英雄傳》《大國重工》《明月度關山》等現實題材網絡小說受到眾多網友追捧,在它們身上也不難發現自古代“國風”到“五四”新文學傳統中切入時代、關注現實的人文精神的影子,是傳統的“他律”作用于網絡作家“自律”結出的藝術果實。
政策法規的制約力量是直接的、剛性的,并且是強制性的,其效果立竿見影。我國網絡文藝發展迅速,但品位不高、抄襲模仿、粗制濫造和片面追求點擊率等不良傾向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網絡侵權事件也屢見不鮮。《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等文件的出臺,以及連續多年開展的“劍網”“凈網”等行動,一些涉黃、涉黑、涉暴的網絡作品被清理,還有一些不合規范的作品由網站平臺主動下架。法律法規對網絡文藝的“他律”舉措,對于約束網絡行為,凈化網絡空間,維護網絡版權,打擊網絡空間的違法行為,促進整個行業健康長遠發展,起到了“除塵”和導航的雙重作用。
另外,較之于傳統文藝創作,消費市場的他律性對網絡創作的約束作用顯得更為直接。消費市場的約束力會對網絡創作形成倒逼作用,迫使網絡文藝生產一方面提升作品質量,力求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打造精品力作;另一方面,要了解市場需求,尊重消費者的選擇,讓消費市場的他律性約束成為創作的驅動力。在網媒時代,一個作品的影響力,如收視率、點擊量,一個創作者的社交平臺影響力,如粉絲量、貼吧熱度,以及該創作者與作品的綜合影響力,如推薦量、評論量等,均是衡量文藝創作市場號召力的硬指標,它們無時不在推動或制約著創作,形成一種無時不在的他律性驅動機制。高度市場化又日益主流化的網絡文藝,應該銘記創作的價值與作者的使命,因為市場化和主流化不僅意味著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和社會影響,更意味著越來越強的社會責任感和自覺擔當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