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人民權益 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專訪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本屆兩會期間,社會各界人士圍繞民法典草案進行了熱烈討論,本報記者就民法典相關問題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劉紅宇。
記 者:民法典的制定對我們的國家和每個公民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劉紅宇:1987年頒布了《民法通則》,當時只有156條。而今天的《民法典》從156條變成了1260條,幾乎把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整個過程全部涵蓋在內,無論對普通民眾的生活還是對社會經濟發展,都是意義重大。
我在律師執業生涯中,體會很深的就是,我國過去以單行法為主的民事法律體系對于民事權利的保障并不全面,各單行法之間屢有沖突和遺漏,導致法律經常“修修補補”。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于民事權利保護的需求日益突出,為民法典的編纂提出了時代需求;而與此同時經過4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事法律理論和法律實踐也日臻豐富和成熟,也為民法典的編纂做好了時代準備。因此對于我們國家來說,在此時編纂制定民法典,正是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的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可以說通過民法典立法全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代已經到來。
民法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民法問題本質上就是民生問題。民法典草案對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禁止高利放貸、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禁止高空拋物等等很多經濟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作出了規定,全面加強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公民的各項民事權利更有保障;此外,法典的體例會讓整個法律體系更加穩定,使得人民群眾對自己的權利和所從事民商事活動有更為合理、穩定的結果預期,對未來更有信心、更有安全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就是中國人民的福祉。
記 者:民法典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劉紅宇: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60個條文,覆蓋人民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一旦通過,現行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將全部失效。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二編物權編主要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三編合同編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制度這一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第四編人格權編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適應了新時期的需求。第七編侵權責任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最后部分“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被替代。因此,草案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時,同步廢止上述民事單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記 者:民法典是如何體現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保護的?對更好維護人民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什么重大意義?
劉紅宇:我個人認為可以用三個關鍵詞來體現:“全面”“聚焦”“創新”。首先《民法典》涵蓋了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規則秩序,通過系統梳理、科學立法建立了內容全面、體系周延、層次清晰的民事權利體系,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在內的諸多民事權益進行了全面保護;其次,《民法典》聚焦了人民群眾關心的各種社會熱點難點,比如性騷擾、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業主權利保護,相關問題幾乎都能在其中找到破解的方案;最后,《民法典》創新設置了“人格權編”,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還為未來的新情況、新挑戰預留了制度空間。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我認為,民法典草案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法治需求,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這將充分調動各民事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民商事活動提供更為明確的行為規則和基本遵循,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將使得人民群眾有獲得感,為人的各方面全面發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記 者:我們注意到,此次知識產權雖未單獨設編,但在知識產權領域還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內容,另外著作權法的修訂也引起很多人的關注。該如何看待著作權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
劉紅宇:我曾在2019年的兩會上向大會提出提案,呼吁提高《著作權法》的法定賠償上限。很多新型網絡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確實難以通過侵權人獲益、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等傳統方式計算,有些點擊量數百萬的侵權作品,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只有50萬元,侵權成本過低,與侵權行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而此次在知識產權領域增加的懲罰性賠償內容,可以說是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著作權法》法定賠償上限過低的問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作為一種侵權情形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編中進行了規定,體現了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民事權利。民法是保護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項人身權、財產權的基本法,是統領民商事和社會生活有序進行的行動指南,因此對于作為民事權利的知識產權,《民法典》應當予以保護。
但是我們看到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相關知識產權單行法最終沒有進入《民法典》,其實是有現實原因的。知識產權與同為財產權的物權相比具有特殊性,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往往夾雜著卷入行政機關的確權訴訟,為此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專門審判機制。在我國,知識產權訴訟還包括針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和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救濟程序,以及各種強制許可、合理使用、不視為侵權的例外等規定,充分表明知識產權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私權,法律上我們更傾向于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公權特性的私權”,由于公權力在相當程度上的介入使得知識產權法具有了一定的行政色彩,所以作為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系的《民法典》并沒有將知識產權相關內容納入,而且世界各國也確實沒有成功將知識產權法的內容納入民法典的先例。所以從目前來講,將著作權繼續以單行法的形式予以規定,是符合當前的現狀的。
當然,從理論上來說,今后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也是大勢所趨,至于是獨立成典、還是并入《民法典》,這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論。
記 者:在您看來,民法典對文化文藝工作有哪些指導意義?
劉紅宇:第一層意義,在于影響文化文藝工作的創作過程。《民法典》新增加了“人格權編”,較之之前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有了一定的變化,比如:
1、細化了死者的人格權,具體體現為死者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到保護。因此在創作某些基于真實事件改編的作品時,要充分尊重死者的相關權利,避免為了某些文學效果而隨意編造相關情節、或者泄露某些隱私,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規定了個人姓名權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而且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簡稱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與姓名受到同等保護。因此在進行文藝創作時,不僅要注意不要侵犯姓名權,還要注意不要未經授權使用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簡稱等,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因此在進行文藝創作時,要尊重他人的榮譽,避免進行所謂的“戲說”“改編”,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層意義,在于影響文化文藝的創作內容。今后很多文化文藝作品,尤其是基于現實創作的作品,文藝工作者需要注意緊跟《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進行調整,比如在創作的相關情節里體現最新的規定,如胎兒具有繼承權、“抵押物”可以不經抵押權人同意即可轉讓、業主可以不經過業委會就以個人名義向物業公司提起訴訟、高空拋物傷人新規定等等。
第三層意義,在于影響整個行業的運營模式。《民法典》的“合同編”“侵權編”新增加了一些規定,可能會改變目前文化文藝創作行業內的運營模式,比如:
1、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相關內容,重新定義格式條款“當事人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而非之前定義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定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同時修訂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包括“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兩種情形。我個人認為這對于行業的運營模式還是有很大影響的。對于文藝工作者而言,個人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只要對方提供的是預先擬定好的合同,都將被認為是格式合同,里邊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利于個人文藝工作者的格式條款,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可以認定相應部分內容不生效,加大了對于文藝工作者個人的保障,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輿論關注的“閱文集團霸王條款”事件,如果民法典一旦通過并生效,若干霸王條款的效力將很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相關文化產業企業而言,制訂、簽署合同時要更加審慎,否則可能因為一些格式條款無效,而影響自身的盈利預期。
2、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將對于行業內主要以抄襲、洗稿、非法改編等等侵犯著作權為主要經營行為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嚴厲震懾,進一步規范市場,保障文化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
記 者:近年來一些涉及愛情婚姻家庭和財產問題的影視劇作品密切反映了民法典中涉及的民生問題,如何看待文藝創作與民生和法律之間的互動關系?文藝創作如何運用民法典?
劉紅宇: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為人民搞創作、為人民做學問的立場與導向,“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文藝的性質決定了它必須以反映時代精神為神圣使命”。與此同時,《民法典》本身就是一部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一部真正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因此文藝創作有必要從《民法典》中汲取營養、反映社會現實和時代精神,引導社會風氣、代表時代風貌、倡領人文風尚。
正如剛才談到的那樣,今后很多文化文藝作品,尤其是基于現實創作的作品,文藝工作者需要注意緊跟《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進行調整,以創作出更加激蕩人心、富有現實指導意義的文藝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