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向黎:建議取消報刊轉載法定許可
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作家協會副主席潘向黎提出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她建議取消報刊轉載法定許可,設置侵權賠償金額下限,謹慎使用“禁止權利濫用”。5月25日,微信公眾號“上海民進”刊發了潘向黎的《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下稱《建議》)。
潘向黎首先提出建議,取消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按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她表示,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初衷,是為了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簡化作者獲得報酬的流程,讓優質內容影響更多人,而大量“文摘”、“選刊”類報刊利用法定許可。多年來惡意逃避付酬義務,使得此項規定的執行情況完全與初衷相悖。與原創類報刊相比,轉載類報刊通過摘編有吸引力、針對性強的內容,更好地吸引閱讀者,處于競爭優勢地位,卻無需付出約稿、編校等成本,甚至逃避支付稿酬,大大擠占了原創類報刊的利益空間,沉重打擊了作者的創新精神。
廣大著作權人希望作品這樣被轉載:首先,要征得著作權擁有者的授權許可;其次,必須注明原發報刊等出處,相關的作者簡介和圖片等,盡量保證作者知悉與同意;第三,作品轉載后,需按有關規定或事先商定的協議,對著作權人(原創作者與原發報刊等媒體)支付報酬。
潘向黎還提及,這主要是對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問題,實際操作并不困難。許多口碑卓著的轉載類雜志都已有了成功的經驗,如著名的《讀者》雜志、《小說選刊》等已經獲得廣泛認可和良性循環。
其次,建議設置侵權賠償金額下限。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當前著作權使用者侵權現象屢有發生,而著作人卻難以甚至不愿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究其原因,一是訴訟付出時間精力成本高,二是即使勝訴所獲賠償也寥寥可數,甚至不足以支付訴訟成本。當前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雖提高了賠償金額上限,但對賠償金額相對較低的判決缺乏指導意義,同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專利法》就確定了 ‘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使得專利的保護水平大大高于著作權。”因此,潘向黎建議設置侵權賠償金額下限,給予權利人訴訟所得合理預期,填補訴訟成本,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
最后,在當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第4條和第50條新增了“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的規定,潘向黎建議未來應對此類規定謹慎使用。
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目前的國情是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情況仍然非常普遍和嚴重,而非著作權人“濫用權利”,如此規定不利于打擊各類侵權行為;
2.即使發生個別企業、組織濫用權利的情況,也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范疇,無需著作權法規定;
3.“濫用”、“正常傳播”都是彈性極大的概念,判斷標準和衡量尺度很難統一,在實踐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紛爭,甚至有可能被利用,反過來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國際著作權條約和各國著作權法都沒有類似規定,我國不宜在這方面進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