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
觀 點
● 文物保護歸根結底是要讓文物發揮本身的作用
● 任何修法的行為都應該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發揮作用的基礎上
● 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應該在堅持現行文物保護確定的正確方針、原則與體制的基礎上,拿出更嚴、更硬的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縝密的完善過程。經過幾十年的立法、修訂與修正,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為基礎,以多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干,以大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主體的文物保護框架體系,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該法經過了一次修訂和五次修正。它的頒布具有非常重大的歷史意義,是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談及文物保護法出臺歷程,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國家文物局原顧問謝辰生說,文物保護法從1977年開始著手起草,到1982年出臺,歷時5年。文物保護法是在《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是改革開放以后文物工作的根本大法。在起草過程中,既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文物工作的經驗教訓,也借鑒了國際社會的經驗,所以該法是順應新形勢而適時制定的。“比如,文物保護法的制定已經意識到在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中,要注意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問題。”謝辰生說。
文物保護法作為我國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從頒布實施至幾次修正以來,各級黨委、政府日益重視文物事業,文保機構、隊伍逐步壯大,執法能力不斷加強,經費投入逐年增長,文物保護狀況明顯改善,依法保護文物的意識日益深入人心。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文物保護法治進程不斷加速,黨中央、國務院也非常重視這項工作,先后下發一系列文件。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2005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印發,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頒布,2012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出臺,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進一步從制度上對文物違法行為加以有效遏制。然而,盡管法制環境日益健全,但文物法人違法有法不依、違法難究的現象仍頻繁發生,致使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相當嚴峻的局面。
“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公布至今,經過幾次修正,基本要求是沒有問題的,規定了什么情況該怎么做、什么是違法的,都清清楚楚。”謝辰生說,“為什么會反復出現文物法人違法、違法難究,是因為對文物保護法貫徹執行不力。”
“文物保護歸根結底是要讓文物發揮本身的作用,文物保護法就是通過法律使文物發揮作用,因此,任何修法的行為都應該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發揮作用的基礎上,任何想通過文物賺錢、把文物當成搖錢樹的行為都要在法律中明令禁止。”謝辰生說。
南京大學公共事務與政策研究所執行所長姚遠也認為,在當前我國大規模城鎮化的關鍵時期,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應該在堅持現行文物保護確定的正確方針、原則與體制的基礎上,拿出更嚴、更硬的舉措,這樣方能實現文物保護法修訂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