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理論的知識學屬性與理論創新
這些年來,大家都在強調文學理論創新關鍵是要有問題或問題意識。的確,生活中各種層出不窮的問題,正是文學理論創新不竭的動力源泉。但是,問題不是自明的,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關鍵取決于在怎樣的知識學背景或知識學框架下提出問題。多年來,我們的文學理論習慣于從經驗和感受出發提出問題,而不習慣在特定的知識學背景或知識學框架下提出問題,結果導致“問題”或“問題意識”薄弱以及各種“偽問題”的泛濫。從經驗和感受出發提出問題,還不足以促動文學理論的創新,因為經驗和感受只是偶然的、個別的,無需論證的“事實本來如此”的表象感知,而知識學背景或知識學框架下的提問,則是研究者帶著特定知識裝備進入文學的結果。從知識學背景或知識學框架看所謂“問題”或“問題意識”:首先,問題是在已有的知識前提下被提出的,人不可能在完全無知的狀態下提出問題;其次,這個問題憑借已有的知識不能解決,人面對作為“問題”的對象呈現出無知的狀態;第三,人對這“無知”是清醒而自覺的。顯然,問題是“有知”與“無知”的能動結合。靠單純的“知”或“無知”都不能有效地提出問題。文學理論要創新,必需有能力在特定的知識學背景或知識學框架下提出問題。
新時期以來,文學理論曾經發生過幾次影響較大的學術論爭。一次是關于形象思維的,一次是關于反映論與審美反映論的。形象思維從20世紀30年代傳入中國先后經歷了至少三次討論。新時期之初圍繞形象思維討論的焦點問題,是文學如何通過形象認識生活。本來,從形象思維的討論可以邏輯地通向文學形式論和文學符號論之類的理論建構,但是,這個討論在1985年戛然而止。內在的原因在于,支持形象思維論爭的各家各派,都遵循同一個知識型,即在認識論的框架下提出問題。即使形象思維對情感的強調,也是在認識論的框架下完成的。因此,它在知識學模式上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關于反映論與審美反映論的論爭,這場論爭的結果,在于文學情感特征論和審美反映(意識形態論)的確立。現在回過頭來再看這場論爭,就不難發現,論爭者的雙方其實依然是在認識論框架下討論問題的。只是,審美反映論把關注的焦點從過去偏重于向客體一極的傾斜,轉向了向主體一極的傾斜。童慶炳先生曾經談到:“所謂審美就是對美的認識和欣賞。” (童慶炳:《文學概論》上冊,紅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頁)把審美看作是對美的認識和欣賞,這顯然是一種認識論框架下的問題描述。認識論在知識學屬性上屬于本體論或本源論,其意義在于解決精神與物質何者本源的問題,但局限在于預設了一系列二元對立的范疇。而文學作為復雜的精神存在,顯然需要從更為開闊的知識背景下去理解。例如形式主義文論對于“陌生性”的強調,新批評對于“文學性”和“細讀”的推崇,中國美學對于藝術意象的理解,等等,都可以說是不同于認識論的一種文學理解方式,是值得重視和吸納的思想資源。但是,同樣的道理,我們文學理論的知識譜系里,還缺乏這樣的知識傳統或知識型,因此這場討論所給予的文學理論的創新是有限的。正因為如此,審美文論在進入90年代以后就表現出了與時代狀況的齟齬,不能有效解釋新的社會文化實踐。審美文論的命運沉浮說明了一個道理:理論的創新短期看可能是某種社會、歷史、文化促動的結果,但從長遠看,則體現某種知識傳統或者知識型的內在邏輯的更替。而文學理論各流派的論爭,其實是某種知識型之間的一種博弈。
這里需要對知識和文學理論的知識學屬性做一個特別的說明。有一種觀點認為,知識和思想是有矛盾的,強調文學理論的知識學屬性會抑制文學理論的思想性和創造性;而過分學科化、專業化的文學理論知識,也會削弱理論與公共空間的有機聯系,進而為體制所規訓。實際的情況可能確實如此。但我想強調的是,這不是強調文學理論知識學屬性的過錯,恰是對文學理論知識學屬性的誤解所導致。我們強調文學理論在知識學屬性上的特殊性,即非實證性、解釋性以及解釋學屬性。文學理論在知識學屬性上的這些特點,內在地要求文學理論研究不僅要高度重視對個別、偶然、邊緣的“人文事實”的關注,重視對默會的知識的理解,同時還要保持一種思想的能量。正因為如此,我們說,有生命力的文學理論是一個包含著觀念、視野、方法,保持著“應然”尺度的話語體系。用這樣一個話語體系觀照文學,文學被賦予全新的理解。首先,文學作為對象,是屬于“文學事實”的。“文學事實”是被解釋者賦予存在特征的,或者說是被解釋者發現、選擇和建構的“人文的事實”,是向人敞開的“結構”。法國解釋學大師保羅·利科在談到“歷史事實”時說過:“在歷史學家還不想對它提出問題之前,文獻并不是文獻,因此,可以說,歷史學家在他后面和根據他的觀察建立了文獻;歷史學家同樣以這種方式建立歷史事實。在這方面,歷史事實和其他的科學事實并無根本不同之處。”([法]保羅·利科《歷史與真理》,姜志輝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如果說,“文學事實”是文學研究的邏輯起點,那么,通向新的“文學事實”就是文學研究的最終目標。 其次,作為解釋的知識,文學理論提供“應然”的價值理想。文學理論不是文學被動的敘述者,而是積極的參與者。它要根據理想性的目標厘定什么是好的文學,什么是蹩腳的文學;什么是偉大的文學,什么是平庸的文學;它也要和文學一起,以悲憫的情懷去發現生活的殘缺,抗議人性的異化,時時提醒人們“生活并不如你想象的那么簡單”。正因為如此,文學理論從來不排斥價值,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是“文學理論知識”的應有之義。那種認為知識與價值二分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只是文學理論的價值判斷,應該努力避免廉價的個人主義的主觀好惡,防止缺乏根據的“過早給出意義”。
既然包含著價值判斷,那么,文學理論知識的合法性如何得到說明呢?這里有三點可以提出來。第一,文學理論價值承諾的正當性。任何一種理論敘事,都不應當回避價值承諾。價值承諾在理論敘事中猶如“元理論”或“宏大敘事”——最低限度的“共識”是理論展開的起點。法國哲學家利奧塔在《后現代狀況》里把“拆解元敘事”作為后現代話語的知識特征,這的確是一針見血的判斷。利奧塔“拆解元敘事”,體現了后現代理論家們無畏的懷疑勇氣和解構精神,是值得重視的思想資源。但是,“拆解元敘事”,不應成為拆解一切“共識”的借口。美國社會學家史蒂文·塞德曼在《有爭議的知識——后現代時代的社會理論》一書中,為我們詳細描述了后現代知識的種種變異之后,明確提出了社會學的價值“承諾”:“不忌憚道德倡導,堅持人文研究應服務于創造一個更美好世界的最初承諾。這種社會學應該擔當起對它所參與創造的世界的責任。”([美]史蒂文·塞德曼著,劉北成等譯:《有爭議的知識——后現代時代的社會理論》,徐迅:《關于本書及其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顯然,從“共識”出發,是文學理論知識合法性的第一個根據。第二,反思性。文學理論的知識是反思性的。反思性強調文學理論知識的自我批判意識。自我批判意識是保證文學理論知識合法性的第二個根據。同哲學一樣,文學理論不僅能夠把對象——文學作為反思的對象,而且還可以把自身作為反思的對象,即把思想(意識)本身作為反思對象。反思意識使文學理論知識獲得了一個可貴的自我審視的視角,能夠不斷地審視自我,矯正自我,從而永葆活力。惟其如此,反思性成為世界范圍內包括文學理論在內的人文學科的一個基本特征。第三,協商和交流。文學理論不是專業人士自娛自樂的“室內游戲”,而是不斷向新的社會文化現實開放的。不獨如此,文學理論知識還是可磋商的,因為沒有人能夠壟斷知識。知識是共享的,可磋商、可交流的,也是不斷接受質詢和批評的。正如馬丁·華萊士所言:“文學理論只有在批評家們進行對話和爭辯時才會繁榮。對話與爭辯防止我們自滿的假定我們已經理解有關文學的一切。” ([美]華萊士·馬丁:《當代敘事學》,吳曉明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頁)對話是平等的邀請,是互為主客,是相互參照,相互說明。通過對話形成的文化多元互動,正是文學理論知識合法性的機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