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與法律史學科“突出重圍”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讓當下中國法學院中略顯尷尬的法律史學科(主要指中國法律史,下同)感受到機遇的來臨,同時也有一份沉甸甸的使命感。
之所以說尷尬,是因為在當下學以致用為主要導向的法學教育中,法律史作為離法律實踐最遠的學科,讓大多數法科學生對其感到隔膜,從而在法學二級學科中日益被邊緣化,法律史研究者的危機感也與日俱增。相比許多學者將這種情況歸因于學生的浮躁和學問在這個時代的寂寞,筆者倒更傾向于認為這是一個社會發展中正常甚至是可喜的現象。對法律實踐的熱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在社會上的作用空間比較大,是一個國家法治水平提高的外在表征之一。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們更應該考慮,不能與立法、執法、司法這些法律實踐發生直接關聯的法律史在中國法學院中的角色究竟該如何定位?這個讓法律史學者困惑已久的問題,如今在十九大報告中看到解答的希望。簡言之,就是讓移植色彩濃厚的法律史學科在整個法學學科中,當仁不讓地承擔起堅定文化自信的使命。
其實早在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中作出“古代禮法合治有重要啟示”這一論斷時,中國法律史在國家治理中所具有的“資治通鑒”功能就已為許多學者所領會,對法律史的學科使命有了功能方面的認知。如今十九大報告對于文化自信和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系的強調,在更高層次上闡明了法律史學科的時代使命。這可以簡單概括為:彰顯法學學科的“文化維度”和“社會維度”。前者主要是呈現中華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法律現象和法學理論的影響過程,通過對其實效的揭示,使國人明白我們并非是處在西方現代法治文明的前一階段,而是與其平行發展的另一種法治文明,從而樹立法律文化中的自信。后者則是通過揭示中華傳統法文化話語與中國歷史事實的共生、共變、共存關系,使人們正視現有的源自西方的法學理論在面對中國現實時受到挑戰甚至表現出解釋力不足的問題,提醒尋求符合中國現實的法學話語之必然性與必要性。
客觀來講,相關努力并非始于今日。從梁啟超、嚴復等近代中國思想界的巨擘始,到上世紀80年代法律史儼然“顯學”再到之后的“花果飄零”,大熱大冷和大起大落中,法史學人的探索從未止步。但只有在堅定文化自信的意識之下,相關努力才可能告別自發,進入一個大規模的自覺階段,為法律史學科和學人找到安身立命之本。更何況,黨的十九大關于文化自信的理由和底氣的闡明,為法律史如何承擔時代使命指出了相當明確具體的努力方向。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當代中國文化自信的來源有三:其一是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歷史所孕育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其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中創造的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其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及其成效。這三方面內容,在法律史研究和教學中,可以作為理解中國法律經驗的三個重心,從中提煉出法律史承擔文化自信使命的三個努力方向:
其一,理解中國人從古至今一以貫之的思維方式和行為邏輯特性。思維方式決定了一國民眾看待法律制度和法律現象的角度與價值觀,它深深植根于一國的文化傳統之中,并非可以輕易變化。相對于西方的“分而析之”,中國人的思維特點可概括為“綜合整體”。人在整體中生存,應當具有整體觀念,觀察某一事物時充分認識其連帶條件和關聯因素的重要性,反對忽視問題的整體性、攻其一點不及其余。五千年來的生活經驗養成法律以人的共同生存為著眼點,具有濃烈的人文關懷。這一思維傳統使中國人反對把事情做得“太絕”,主張留有余地(尤其對弱者),是非之外尚有惻隱,法律實踐中不喜歡一方全勝一方全輸,調解的頑強生命力正是這一文化傳統的有力詮釋和現代注腳。對于已走出匱乏經濟、主要面對發展不平衡問題的新時代中國來說,這一思維傳統更值得我們關注。
其二,重視用中華法文化話語體系去解釋古代法律現象,與西方法學話語體系展開對話。受近代以來“西學東漸”影響,今日中國的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所使用的話語體系移自西方,已成為我們討論法律問題必須使用的一套話語工具。盡管如此,我們可以發現,這套話語體系面對中國古人的生活經驗時,還是存在諸多解釋力不足以至無法對應的問題。比如,“所有權”這一概念,無法充分表達古代“業”的觀念所表示的“占有使用+其他人對這一事實認可”的社會意義。這提醒我們,不能將西方法學話語對古代中國法律經驗所作的裁剪和切割照單全收;中國法律歷史不應在敘述中成為“西方法在中國的歷史”;法律史學需要將事實和兩套話語體系對比分析,形成一套符合事實的有中國特色的敘述話語體系。
其三,對于革命根據地法制史和新中國法制史的應有地位予以正視。目前法律史教學中,對近代部分大多一帶而過,革命根據地和新中國部分更無法逃脫“自學”的命運。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課時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現有教學體系形成之時,新中國法統時日尚淺、相關內容還未系統化所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期,過去七八十年中,中國共產黨領導國人在法治建設中成功處理了其他國家未曾面對、未曾解決的問題,國家制度、體制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所取得的巨大成效,要求我們對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建設和改革歷程中的法制經驗(也有教訓)進行全面總結,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初心”深入探尋,對于社會主義法治與國家治理的實踐邏輯進行提煉,這樣才能溝通歷史與現實,對中國法律文化有完整把握,更能堅定中國法律文化的自信。
百年以前,梁啟超評論中國學術,認為當時惟有歷史學差可與西方學術比肩,不難推斷,重要原因當在于歷史學的“中國主體性”。今日,在移植色彩濃厚的法學學科中,法律史學科如能承擔堅定文化自信的時代使命,則“突出重圍”不難實現,中國學術界出現“一個好的法學家必定是好的法律史學家”的現象也指日可待。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學教改項目“‘文化’與‘規則’二分法在民族高校中國法制史教學中的應用”之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