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
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孫建江
副會長:肖驚鴻、吳秋林、周冰冰、陳唯斌、趙冰波、謝樂軍
秘書長:陳唯斌
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寓言作者、寓言理論研究者、寓言翻譯工作者和寓言編輯出版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和貫徹黨的方針和政策,廣泛團結寓言作者、寓言理論研究者、寓言翻譯工作者、寓言編輯出版者,宣傳正能量,進行學術研討,開展學術交流,推動寓言文學在新時代的傳承與創新、發展與壯大,提高寓言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寓言文學事業開展豐富多彩的寓言文化活動。
在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寓言文學理論,研究古今中外寓言作家和作品; (二) 推動現代寓言創作,提高寓言創作水平,舉辦寓言學術討論會和創作座談會,交流寓言創作、研究、出版和教學的經驗;
(三)搜集整理編選寓言,翻譯、介紹優秀的外國寓言,支持寓言讀物和寓言刊物的出版;
(四)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寓言雜志;
(五) 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寓言研究,在大專院校學報或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寓言研究論文者,或出版過寓言研究專著者;
(2)從事寓言創作,出版過寓言集或在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有較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寓言作品者;
(3)從事寓言翻譯,出版過翻譯寓言集或在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有較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翻譯寓言作品者;
(4)從事寓言搜集、整理,編選出版過古代或現代寓言選集者;
(5)從事寓言文學的編輯工作,擔任過寓言集、寓言論文集的責任編輯或擔任報刊寓言欄目的責任編輯有一定成績者;
(6)從事寓言文學的教學工作;
(7)熱心從事寓言文學的組織和出版工作的,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有得到本會的研究資料和其他資料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組織領導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編發簡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月15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