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
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王曉濱
副會長:倪臣、龐鴻、趙宏光
秘書長:王娟
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PORTAGE,縮寫:GBH。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從事報告文學寫作、研究、教學和傳播的個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報告文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推進、開展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傳播、研究、寫作和交流等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加強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了解;為中國的改革開放,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與爭取世界和平發展作應有的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國內外報告文學及其他相關文學的創作、傳播方式,及其發展趨勢;
(二)介紹國內外進步報告文學作品(包括紀實性的影視藝術作品)及其寫作、傳播的經驗;
(三)交流國內外報告文學以及紀實性影視藝術作品的創作、傳播、研究、教學經驗;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翻譯、出版發行有關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圖書和刊物;
(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拍攝國內外有關報告文學的電影、電視劇、電視專題片;
(六)繁榮、發展中華傳統文化;研究、創作、推廣有關政法、經濟、社會、天文、地理、歷史、科普、人文藝術(書法、繪畫、音樂、舞蹈等)方面的報告文學;主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各類文學藝術的普及、創作、交流活動;
(七)組織舉辦報告文學相關的培訓、研討。
(八)積極研究并參與新興媒體特別是網絡、博客、微博、微信等傳播方式的發展和推進。
(九)組織會員進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社會發展及與報告文學創作、研究有關的各種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受過高等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
(五)人品正直、有正義感、道德品質優良;
(六)在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寫作、研究、教學和傳播方面有 一定的成績,發表過有影響力的書籍、文章、作品,或有一定的理論修養及社會實踐經驗,有一定的社會工作能力;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七)在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寫作、研究、教學和傳播方面有一定的成績單位,有一定的社會工作能力的企業公司、學校、有關研究機構和其它相關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本團體對會員證進行網站認證。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參加本會的活動或受本會委托組織相關活動;
(七)向本會法律部門咨詢有關知識產權、個人基本權利等
法律問題,享受本會或本會推薦的有關部門所提供的法律維權服務;
(八)參加本會學術及創作活動,提交作品、論文在會刊或網站上發表;
(九)閱讀本會內部刊物、電子出版物;優先優惠訂閱、購買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范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 年11 月23 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