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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點評:網絡服務商有獲利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作家訴蘋果公司案

    http://www.donkey-robot.com 2015年03月16日15:47 來源:中國作家網 權保辦

      【案情簡介】

      2011年,中國作家維權聯盟發現蘋果應用程序商店為讀者下載銷售李承鵬等多位中國作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讀者可直接通過蘋果公司銷售的iphone、ipad等全系列產品將涉案作品下載閱讀。2012年10月11日,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訴蘋果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著作權案開庭,涉及李承鵬等8位作家34部作品,索賠額達1000萬余元。

      原告認為,蘋果公司未經原告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上傳到蘋果商店中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構成了侵權。

      被告則辯稱,蘋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適合被告,請求法院將涉案作品應用程序的開發者追加為被告。對停止侵權及刪除侵權作品的訴求,被告認為,其已經對相關作品進行了刪除,不存在侵權行為,亦無需承擔賠償等相關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蘋果商店實際的運營者是美國蘋果公司,駁回了其試圖將盧森堡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請求。鑒于蘋果公司收取開發員登記注冊費用,應用程序上線有嚴格的審查流程,蘋果公司與開發者就收費應用程序的獲利分賬30%。因此認定美國蘋果公司應承擔間接侵權責任。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集中宣判:美國蘋果應用商店侵犯作家李承鵬等8位作家的34部作品著作權事實成立,應支付原告賠償金共計41.2萬元,后二審維持原判。

      同年9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還對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告蘋果公司侵犯著作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了蘋果公司的蘋果應用商店侵權成立,判令其賠償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經濟損失52萬元。

    (案例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告蘋果公司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蘋果應用商店由開發者上傳作品供讀者下載閱讀,其行為類似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但蘋果公司作為該商店的運營者,通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得分成。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如果網絡服務商從提供的網絡服務中獲得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就不適用“避風港原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雖然就此案的賠償數額業界有很多不同看法,但法院在審判中確立的一些原則對以后的相似案件具有示范意義。不管是小網站還是跨國大公司,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提供侵權作品,不管它用何種美好理由來辯解,有一個原則是可以確定的:如果你因此獲得利益,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針對谷歌、蘋果等跨國公司的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逐漸增加,折射出中國作家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自覺的不斷增強。但是,從長遠角度看,訴訟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蘋果等大公司應當積極與中國的權利人建立溝通、尋求合作,依法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真正杜絕盜版、讓中國作家作品得到合法使用與有序傳播,達到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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