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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點評:博客中發表作品的著作權認定

    ——談笑靖《見與不見》著作權糾紛案

    http://www.donkey-robot.com 2015年03月16日15:42 來源:中國作家網 權保辦

      【案情簡介】

      原告談笑靖(筆名扎西拉姆•多多)于2007年5月創作了詩集《疑似風月》,其中包括《班扎古魯白瑪的沉默》(又名《見與不見》)一詩。同年5月15日,她將該詩集首發于自己名為“Just Dorophy”的新浪博客。詩作在博客發表后,談笑靖首次發現被署錯名是在2008年。當年第20期《讀者》雜志以《見與不見》為名刊登了這首詩,署名為倉央嘉措。后來,《讀者》為此事致歉。2011年3月,談笑靖發現珠海出版社于2010年8月出版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未經其許可使用了《見與不見》,且將該作品當作倉央嘉措的作品。該書副標題為“‘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嘉措的情與詩”,其中第33頁印有《見與不見》一詩。原告遂將珠海出版社和北京王府井新華書店告上了法庭,認為珠海出版社侵犯了她對《見與不見》的署名權、復制權和發行權;王府井書店侵犯其發行權。請求法院判令兩家單位立即停止侵權,要求珠海出版社珠海出版社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發表致歉聲明,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5000元。

      珠海出版社辯稱,原告主張其對《見與不見》擁有著作權的證據證明力不足。其博客網頁中雖有涉案作品,但是沒有署名,且該博客未明顯說明或者聲明博客內容為原創或禁止轉載,故該博客內容不能證明談笑靖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訴爭的焦點在于涉案作品是否為原告談笑靖創作,由于本案所涉創作載體為博客,因此需要確定載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為原告所有,原告的筆名是否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為原告創作等相關問題。法院確認了談笑靖的筆名是扎西拉姆·多多。但法院認為博客作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跡的特點,因此這一證據不足以證明作品為談笑靖創作。談笑靖隨后補充提交了發件箱中留存的證據,證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讀者》郵箱發過郵件,告知對方自己才是《見與不見》的作者,并提供兩個載有其作品的博客網址鏈接。法院認為郵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穩定性,因此采納了這一證據。根據郵件和博客兩個證據,法院認定兩者可以相互印證,證明作品的創作時間和內容。由于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創作且完成時間早于談笑靖博客上傳作品的時間,法院認定《見與不見》的作者就是談笑靖。但該詩在全書中比重極小,并且被告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也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最后法院判決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含有《見與不見》內容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此書。

    (案例來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網)

      【點評】

      與傳統創作載體相比,博客是借助專用技術和工具、在網絡上進行作品創作與傳播的形式,發表在博客上的作品同樣是作者思想智慧的結晶,同樣具備文字、聲音、圖像等有形的外在的表達方式并可以被復制傳播。但由于網絡的便利性,現實中博客侵權行為大量存在,經常出現未經作者同意使用博客作品,甚至不注明作品名稱和出處、不標明作者姓名等現象。又因為網絡的虛擬性,很多博客都不用真名注冊,創作作品也不署真名,一旦發生爭議,證明作品的著作權就有很大的難度,因為博客可以隨時刪改,下載網頁、截圖公證的證明效力也有很大問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原始郵件對權利的歸屬的認定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如果不希望自己的博客內容被隨意轉載使用,最好在博客顯著位置聲明“原創作品,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本案中,被告就以原告博客未明顯說明或者聲明博客內容為原創或禁止轉載作為侵權的抗辯理由。如作者沒有任何聲明,基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傳播個人思想的目的,可以推定其不反對使用其作品,但他人也需要征得權利人同意且支付報酬的情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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