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規范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秩序,為權利人維護法定權利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提供便利,保護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障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制訂了《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絡內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復被刪除或斷開鏈接的網絡內容的說明》的示范格式,向社會推薦使用。
填寫說明
一、《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絡內容的通知》是國家版權局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指導性格式范本,僅向社會推薦使用。
二、通知中帶“*”的欄目為必填事項。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指從事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或網絡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本通知的接受方,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如通信地址、郵編、域名、E-Mail、電話、傳真等可以通過互聯網檢索獲得。權利人可以通過“IP WHOIS數據庫”網站或者其他提供IP地址查詢服務的網站查詢涉嫌侵權網站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四、“域名”,是信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在信息網絡上代表某個企業、機構或個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個英文字母和數字組成,由“。”分隔成幾部分。 如:www.sina.com.cn等。
五、“權利人或代理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人委托代理人發出通知的,代理人必須向網絡服務提供者出示權利人的委托書。代理人發出的每個不同的通知均需獲得權利人的分別授權。
六、“有效證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法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他組織相應的執照等。填寫有效證件號碼需同時注明證件類型,并將證件的復印件作為本通知的附件一并提供。
七、“電話”,必須填寫固定電話號碼,可同時填寫移動電話號碼。
八、“侵權網站”,是指權利人認為未經合法授權,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刪除改變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網站。
九、“備案號或許可證號”,指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登記號碼;或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信息服務的許可文件號碼。備案號或許可證號一般會在網站首頁底部顯示,登陸信息產業部ICP-IP地址信息備案管理系統可查詢驗證其真實有效性,網址為:www.miibeian.gov.cn。
十、“IP地址”,指以數字形式顯示信息網絡上計算機終端的地址。按照TCP/IP協議(傳輸控制協議/Internet協議)規定,它是一串4組由圓點分割的數字組成的,其中每一組數字都在0-256之間,如:202.202.96.33就是一個主機服務器的IP地址。IP地址可以通過IP WHOIS數據庫等IP地址查詢服務的網站查詢。
十一、“侵權內容”,指權利人認為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刪除改變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十二、“侵權內容網頁地址”,指權利人提出的侵權作品所在的具體網絡地址。即:瀏覽器頂部地址框中顯示的信息。該信息對應網絡內容的位置。如“http://news.sina.com.cn/c/l/2007-01-21/223712097641.shtml ”就是一個具體的網頁地址。
十三、“侵權事實及證明材料”,侵權事實,指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刪除改變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客觀情況。證明材料包括侵權的物證、書證及著作權人的權屬證明等。權屬證明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號)、首次出版的出版物版權頁、授權證明、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文件。填寫證明材料應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證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十四、“通知要求”,指發出本通知的一方向接受通知一方提出的需要履行的具體事項。包括立即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絡內容等事項。
十五、“權利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自然人簽名或使用名章;法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簽字。
十六、本《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絡內容的通知》的示范
格式及填寫說明可在國家版權局網站“法律文書下載”欄目免費下載使用。國家版權局網址:WWW.NC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