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反抄襲” 業界露尷尬
誰來為原創劇本保駕?
76歲的“言情劇教母”瓊瑤,因不滿于正新劇《宮鎖連城》抄襲其舊作《梅花烙》,日前不僅在微博怒發公開信致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要求停播該劇,并且正式訴訟法律程序。此舉在社會上反響空前,成為近日文化熱點事件,也再次將影視劇本原創保護話題推向風口浪尖。
重視公眾的話語權
《宮鎖連城》究竟有沒有抄襲《梅花烙》,不僅很難下結論,而且細究起來也不太現實。畢竟,劇本雷同的現象在影視界很常見,還沒有什么硬性標準能用來衡量誰抄襲了誰。但是,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兩劇高度重復的是與非,公眾的評價或已給出了答案。或許正因此,瓊瑤選擇了利用輿論反映訴求的方式,而沒有走法律維權的渠道。說句玩笑話,這是“信訪不信法”!
作為劇本創作者,應根據自己對社會、對生活、對歷史等的了解與感悟,找到故事源頭和創作方向,然后利用自己的知識水平和寫作能力進行具體創作。按照此路走,跟其他作品、尤其是其他人的作品“撞車”的可能性就極低極低。相反,如果沒有獨立思考、自主創作的能力,或者說只想走捷徑,因而從別人的作品中尋找“靈感”,甚至是照搬人家的橋段,則必然會給人以似曾相識之感。嚴重的,便會被懷疑為抄襲。
電視臺應做好導向工作,不給抄襲者生存空間。瓊瑤控訴《宮鎖連城》抄襲,卻客觀上幫助了該劇,使得該劇收視率節節攀高。作為電視臺,不能不引起反思。難道為了收視率,真的可以不顧一切嗎?相反,如果尊重公眾意見,拒絕播出有爭議的電視劇,則更能體現對媒體責任的擔當。而作為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進行電視劇審查時,如果能從嚴把關,對有爭議的作品不予通過,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劇本抄襲現象。
《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2010年第63號令)第三章第十七條提到,履行電視劇審查職責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聘請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對申請審查的電視劇履行審查職責”。那么,能否也吸納一些大眾評審參與其中,專門負責對電視劇是否存在抄襲等問題的監督呢?有了大眾評審的參與,不僅體現面向公眾廣開言路的民主作風,也能從很大程度發現相關電視劇的抄襲等潛在問題,避免電視劇播出后引發這樣那樣的爭議。
而作為各電視劇制作單位,如果在拍攝之初也能聘請一些大眾評審對劇本內容進行監督把關,無疑更好。只要大眾評審發現或認為劇本有問題,就放棄拍攝。這樣,也能促使有關創作者謹小慎微,不敢產生抄襲、借鑒、套用的念頭。
法律程序亟待完善
作品被抄襲,瓊瑤起初選擇了“信訪不信法”,有些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文化評論人韓浩月認為,瓊瑤的維權不應止于舉報,再大的輿論同情聲音,都沒法幫助瓊瑤要到一個道歉或者賠償。“而且,維權只停留于口頭行動,只會縱容更多侵權者出現。”
其實,如果大家換個角度看的話,又不難理解瓊瑤的選擇。正如曾經打過大量版權官司的律師朱立新所言,侵犯著作權屬于民事糾紛,認定特別麻煩,“若按照正常的申述流程,一般到一審都需要6個月,此時《宮鎖連城》早已播完了”。一位資深制作人則表示,這種情節構思上的類似很難被界定為抄襲,“把背景換掉,只扒人物關系,橋段來回拼貼,不做連續的拷貝——這樣的事在上世紀80年代的香港經常發生,那時流行向好萊塢電影扒橋段。”
歸根到底,還是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太復雜,使得劇本抄襲之類的糾紛很難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順利解決。那么,作為司法部門,能否重視此問題,完善并簡化一下程序呢?有專家指出,由瓊瑤通過微博向廣電總局“隔空喊話”而引發的這場“抄襲”紛爭,不要再像以往那樣以打嘴仗收場。司法部門顯然要擔起責任,提供法律保障,最終突破影視劇本反復抄襲的瓶頸。
回到法律本身,究竟有沒有辦法界定劇本抄襲行為,從而保護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就像市場上出現假冒偽劣產品,只要有人打官司,肯定會讓制假售假者付出代價。如果以“沒有標準”、“不好界定”等為由,不受理或不了了之,無疑是法律的尷尬。與此相同,影視劇本的原創性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無非是把抄襲的標準量化和細化一下而已。哪怕是建議立法機構制定反抄襲法,也是值得的。
當然,必要時同樣可以設立大眾評審環節,把大眾評審的意見作為司法參考。有時候,法律不好解決的事情,通過道德、輿論等方式,反而可以解決。而要想實現這一點,也并不難。比如,《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
建立原創激勵機制
這場風波也給我們帶來了另一個方面的思考:為什么有人在影視劇本創作上熱衷于抄襲,而抄襲而來的劇本又為什么有市場?是否與堅持原創的作者太少、高質量原創劇本不多有關呢?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理事、國家一級編劇胡月偉認為,影視作品中的抄襲、剽竊現象早就存在,但近兩年剽竊尤甚,主要是制作公司和編劇急功近利所致,不愿意深入生活,不愿從生活的源頭汲取創作的靈感,這無疑值得影視劇制作單位、影視劇本創作者重視與思考。
影視劇創作中“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現象確實存在,但不等于說抄襲或模仿就天經地義,也不等于說原創真的很難。人家為何敢試敢闖,敢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而你就不敢,非要依賴借鑒人家的作品呢?借鑒別人作品進行創作,或許在短期內確實可行,也能贏得一定觀眾,但總歸不是長久之計,長此以往,必然遭到觀眾冷看。
作為影視劇創作者,必須時刻擁有創新意識,只有不斷推出原創性的作品,才能真正贏得市場。如果只圖省事、保險,跟在別人后面模仿,必然成為失去自我的反面典型。跟別人作品雷同,就算不被追究抄襲責任,也是不光彩和令人不齒的。
當然,對于影視劇本創作,有關方面除了反對抄襲,倡導原創以外,也應建立原創激勵機制,讓堅持原創的創作人得到豐厚回報。我們不妨這樣思考,假如像瓊瑤、金庸等長期堅持原創的創作人較多,尤其是完全屬于原創的劇本層出不窮,那么有關制作單位還會采用涉嫌抄襲的《宮鎖連成》之類的劇本嗎?有關電視臺、電影院線還會選擇有爭議的影視作品嗎?事實上,有關影視制作單位只要能拿出獎勵措施,切實面向公眾征集好劇本,還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